山东判例1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而发生的纠纷
(2023-12-27 15: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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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村民自治 |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宋家湖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宋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16295。
法定代表人:邢茂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婷,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录,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案中,双方之间因拆迁安置补偿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居民自治范畴。被拆迁房屋的安置问题应当由居民自治组织自行解决或由人民政府统筹作出安排,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案涉《宋家湖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房屋安置与分配时间,现宋家湖居民委员会第二批房屋分配尚未结束,宋家湖居民委员会暂未向张婷婷分配第二套安置房屋并未违反协议约定。
三、2022年9月,宋家湖居民委员会准备开始启动第二套房屋分配时,张传法的侄子张守祥向宋家湖居民委员会提出异议,主张暂时不应向张婷婷分配第二套房屋。张守祥提出张传法去世前,其作为侄子尽到了赡养、护理、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操办葬礼、上坟、迁坟等养老及送终义务。而张婷婷作为张传法的养女,在张传法尚且在世时(九几年时),其已被亲生母亲带走,对于后续张传法生病照顾护理、操办葬礼等事宜均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宋家湖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本着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居中调解、希望和谐化解双方争议、促进双方协商,暂缓向张婷婷分配第二套房屋,并无不当。
1.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针对的是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等村民共有财产事项,并不涉及个人财产。涉案被拆除的三间平房是张婷婷养父张传法自行建设,张婷婷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张婷婷与宋家湖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载明,甲方拆除乙方(张婷婷)的房屋从而达成补偿协议,补偿的楼房面积和款项也是根据拆除房屋的间数和面积确定。涉案协议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协议,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2.张婷婷一审提交的“三资”欠款核对通知书、村委会计记账页、收款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张婷婷支付了张传法的水电费、医疗费以及丧葬费,张婷婷已经尽到了作为女儿的养老及送终义务。2022年9月24日,宋家湖居民委员会开始向居民分配第二套楼房,根据签订拆迁协议的顺序张婷婷应该参加此次选房,但宋家湖居民委员会拒绝张婷婷参加,违反了协议约定。
2014年3月11日,张婷婷(乙方)与(甲方)宋家湖居民委员会签订《宋家湖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乙方房屋及有关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搬、回迁补助费1200元,临时安置费9000元,安置补助费20000元,合计30200元。甲方负责乙方拆除房屋后的住房安置,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乙方可享受安置楼房总面积120平方米。安置楼房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村民可直接入住。乙方所选安置楼房总面积大于安置总面积的,超面积部分补交差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北京路街道宋家湖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兑现现金奖励和安置楼房面积奖励。安置面积内楼房的平均价格为1350元/平方米,乙方所选楼房总面积大于安置总面积且小于18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平均价格18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超过1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在选择安置楼房的同时,乙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储藏室或车库,甲方为乙方配储藏室标准总面积为16平方米,乙方所选储藏室总面积大于16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乙方所选储藏室总面积小于16平方米的,不足的面积按900元/平方米退还差价。乙方选择车库的,根据实际所选面积按1350元/平方米计算,扣除标准储藏室价值(16平方米×900元/平方米),剩余部分由乙方补缴。安置楼房选择顺序:按照乙方签订协议顺序号和拆除验收顺序号两项之和,最小者优先选择安置楼房号;两项之和相同的,先拆除验收合格者优先选择;再出现相同的,则进行抓阄处理。乙方两套安置楼房分两批进行选择。乙方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甲方兑现协议奖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兑现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奖励。安置楼房竣工后,兑现安置补助,并根据乙方选择的安置楼房面积、楼层及选择储藏室或车库的情况,结算楼房款。协议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2014年4月25日,宋家湖居民委员会通过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臼支行向张婷婷发放了拆迁安置补偿款22000元。后,宋家湖居民委员会向张婷婷交付了拆迁安置楼房一处,位置为拆迁安置楼房北区8号楼3单元502室,张婷婷一直居住至今。2022年9月24日,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宋家湖居民委员会开始向被拆迁居民分配第二套安置楼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宋家湖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