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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审议意见落实办理的几点思考

(2024-07-25 17:44:25)

关于加强审议意见落实办理的几点思考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4-7-22


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强化审议意见落实,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影响监督工作实效,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审议意见质量不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空泛议论多,指出问题少,导致审议的深度和实度不够,审议意见质量不高,难以形成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让“一府两院” 也不好研究处理。

二是审议意见的形成不规范。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人大常委会对于审议意见形成的做法和程序有所不同,交办程序也不够一致,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加以规范。有的简单省事图方便,以会议纪要代替审议意见,甚至直接视察检查报告中意见建议作为会议审议意见。有的标语口号连篇,大标题套小标题,形成的审议意见就像个“大杂筐”,“ 啥都想往里面装”, 结果无法落实,只能是“文来文往”

三是审议意见办理效果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够具体,缺乏对办理单位的明确要求和量化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可操作性强,加之督办落实缺乏刚性约束具体工作环节还存在随意性,导致审议意见办理落不到实处。同时,“一府两院” 及相关承办单位对人大审议意见消极应付,口头承诺好,敷衍了事多,既无研究处理措施,更不具体落实办理,难见有实实在在的效果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高。主要是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不够重视。一些领导认识不到位,依法监督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淡薄,总认为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只有影响力,不具约束力,只把人大审议意见看成是形式,“意思意思” 就行了,没必要那么认真。因此,会议审议“一议了之”,审议意见“一发了之”, 研究处理一看了之 落实办理更多的是体现在反馈文件的纸张上。

二是缺乏督办机制。审议意见发出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何跟踪?“一府两院”及相关方面收到审议意见后,如何办理?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机制不完善,过程不完整,成为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审议意见交由报告机关办理,报告机关通常是“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措施跟不上甚至“束之高阁”, 忘记办理;尤其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作为审议意见的督办主体,本应在审议意见形成转交后,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办理机关进行跟踪办,但由于工作机构普遍是人手少,大多是一人委室,加之地方人大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跟踪监督多方协调配合不够,缺乏惩诫措施,最后审议意见的落实办理没有下文,只能是“不了了之”, 成为人大监督最大“堵点” 和“痛点”。

三是办理结果不公开。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 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报告,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但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敏感问题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研究处理情况,既未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也未向社会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审议意见的监督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在总结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成功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审议意见落实办理,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也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无论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还是“一府两院”,都应自觉强化宪法法律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意识,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对人大常委会经过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必须依法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落实;“一府两院” 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及时开会研究,拿出处理方案,落实具体措施,认真办理,按期向人大反馈结果,以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人大监督权威。

 二、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一是做好审议前的视察调研。要改进视察调研方式方法,灵活运用视察、调查、暗访、执法检查等多种调研形式,采取个别走访、选点察看等方式,既听汇报、察看面上的工作,又要抓重点,多跑第一线,深入最基层,广泛深入地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二是规范审议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表意见时要少讲成绩,多提问题,少作空泛议论,多提建设性意见。可以尝试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制度,根据参加调研的情况事先确定若干名组成人员作重点发言,以增加审议深度。三是研究审定审议意见。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与“一府两院”沟通后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审定,要注意审议意见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明确具体啥问题?都有啥要求?应该怎么办?这样既能保证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又能较好地体现常委会集体意愿,也符合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重大问题的工作原则。

三、规范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一是交办制度。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交给“一府两院” 及相关报告机关研究办理。同时,办公厅(室)负责将交办的审议意见登记在案,建立问题清单,以备跟踪督查。二是反馈制度。办理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在交办时所要求的时限内提出落实措施,连同办理进度及情况向常委会督办部门书面反馈。三是督办制度。由常委会办公厅(室)牵头,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承办,共同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审议意见交办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通过检查、视察等形式,对办理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督促按规定时限抓好落实,并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督办进度。办理机关未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办理完毕且未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办理机关说明情况,限期办理。四是报告制度。办理机关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须书面提请人大常委会同意。

四、实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办理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在跟踪督办中应注重以下两个环节:一是抓住重点。紧紧围绕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重点问题和提出的主要要求,对照办理情况报告,有的放矢地进行检查。二是实事求是。依据前期视察调研掌握的情况,对办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已经办理完毕的,分析其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办理结果是否达到审议意见的要求;有条件办理而未认真办理的,发回重新办理;因条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办理落实的,要求做好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办,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跟踪督办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三是强化问责。对于办理机关未按要求认真办理审议意见的,应适时启用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此外,人大常委会要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并进行绩效评价和满意度票决测评,督促改进落实,推动实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由重过程转向重结果、承办单位由重程序答复转向重问题处理的双重转变,增强监督实效。

  五、办理结果要对外公开。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都应将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 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外公开,逐步扩大审议意见公开范围。内容上,既要公开审议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在办理过程中,还要及时了解进度,公开承办单位在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方式上,采取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为平台,与新闻单位建立联系和互动制度,根据各项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开平台。对象上,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开,向人大代表公开,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监督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不断增强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共同推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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