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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2024-01-24 12:16:12)
  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4-1-18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替人民行使当家作的权利。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有关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决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和任免等,都要经过与会人大代表的认真审议,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法定的票数来表决通过的。

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议政国是的载体和平台。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仅是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法定要求。一般情况下,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代表必须参加,不得缺席;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在各级人大会议举行前,代表确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在接到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尽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向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团负责人等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被批准后,可以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如果有紧急或者特殊的情况需要请假,也要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大会会议秘书处批准后,方可离开会议。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因此,各级人大代表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服从大会安排,遵守大会纪律;还要注意树立一个良好的会风,聚精会神、全力以赴地开好会议,积极审议发言、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行使好表决和投票权,切实履行好代表的法定职责。对无故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指派他人违法代替参加会议,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于人民重托和信任的失职行为必须严明纪律,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处理。如本人不想当代表,不愿履行代表职责,超过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应责成其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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