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权”应依法行使
(2023-08-17 08:13:49)
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开展约见活动,是代表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通过这种方式,人大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事项或是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意见,面对面商讨、交流,促进问题的解决,既能更好地保证代表反映民情民意,充分发挥代表职责和作用,也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然而,我们看到,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约见权”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代表个人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但约见权的行使应合法有序,而非随时随地都可行使的权力,不可滥用。
首先,人大代表“约见权”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视察,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据此规定,人大代表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下,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即只有在代表进行视察的情况下,才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其他活动,如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就不宜提出约见。原因人大视察人员全是代表,以集体形式进行,涉及内容范围较广,具有监督性质;而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内容明确专一,参加人员相对较少,可面对面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听取意见,不需要提出专门“约见”,对此法律已有明确限定,就是为了防止代表的“约见权”
其次,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应依法依规。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依法有序进行。一是代表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主席团批准同意和统一安排,代表不宜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二是代表约见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提出约见要求,其他活动场所能否提出约见法律没有规定;三是代表约见对象只能是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其他人员不在约见之列;四是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推诿扯皮或故意不见;五是代表约见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再次,代表“约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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