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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权”应依法行使

(2023-08-17 08:13:49)

   代表约见权应依法行使

 

  来源:今日头条时间:2023-8-15


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开展约见活动,是代表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通过这种方式,人大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事项或是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意见,面对面商讨、交流,促进问题的解决,既能更好地保证代表反映民情民意,充分发挥代表职责和作用,也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然而,我们看到, 在实际工作中, 一些地方人大却出现了代表的“约见权” 被闲置不用和过度滥用的现象。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对法律规定认识把握不准,在运用过程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此重视不够,既不组织、又不安排,加之代表行使约见权缺乏主动性,致使法律赋予的约见权并未有效运用,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约见权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代表个人依法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但约见权的行使应合法有序,而非随时随地都可行使的权力,不可滥用。

首先,人大代表约见权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视察,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据此规定,人大代表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下,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即只有在代表进行视察的情况下,才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其他活动,如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就不宜提出约见。原因人大视察人员全是代表,以集体形式进行,涉及内容范围较广,具有监督性质;而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内容明确专一,参加人员相对较少,可面对面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听取意见,不需要提出专门“约见”,对此法律已有明确限定,就是为了防止代表的“约见权” 被滥用,以免干扰影响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正常工作。这正是代表法之所以明确规定,只有在代表进行视察的情况下,才可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根本所在。因此,对代表“约见权” 的内容范围不宜扩大,在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活动中,不能随意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其次,人大代表行使约见权应依法依规。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依法有序进行。一是代表约见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主席团批准同意和统一安排,代表不宜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约见要求;二是代表约见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时,提出约见要求,其他活动场所能否提出约见法律没有规定;三是代表约见对象只能是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其他人员不在约见之列;四是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推诿扯皮或故意不见;五是代表约见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再次,代表约见权 不应被闲置,也不宜被滥用。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结合每年确定的视察议题,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在一些议题视察中安排约见活动,并对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积极支持,统筹安排,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对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另一方面约见权不能公权私用,切忌过多过滥。约见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公权力,非视察活动,非执行代表职务,非必要不提约见要求,更不能直接行使。代表若能通过行使议案和建议权能够反映问题、为民代言的,或通过会议审议、现场询问等渠道达到释疑解惑,了解掌握情况,知情知政的,就没必要再提出约见权。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合法合情合理的,人大方面应依法依规积极促进约见,支持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确保约见不走形式,保障约见活动成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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