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院副职能代替正职在人代会上作报告吗?
(2022-12-25 21:54:04)根据宪法、组织法、监督法和人大相关制度规定,无论是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专项工作报告只能由本锻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再退一步讲,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的人选最起吗要是人大选举和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的人员,因为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才有资格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那么,人代会上,“一府两院”正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副职到底能不能代替正职作报告吗?笔者认为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的因故是指因病卧床不起,因公外出无法按时返回,或因违纪被留置审查期间,还有在正职调走、被免职和缺位的情况下才能代替。如果正职明明能作报告却找借口有事故意推拖不想作报告是不能允许的。所谓的特殊情况即非正常情况,如遇到一些始料不及的突发情况,没有办法,只能由副职代替。这仅仅是个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特殊处理,不能作为正常行为。
假若临近人代会召开,“法检两长”中一人因在北京开会无法返回,一人被依法免去了职务,均无法到会作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一是及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由在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向人大报告工作;二是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向人代会作报告。在没有决定代理人选时,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
最后需要强调和指出的是,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故意推拖,或随意委托副职在人代会上作报告。各级人大更不能没有底线原则,降格以求。否则,只能使权力机关失去地位,没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