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用“常委会认为”合适吗?
(2022-11-03 18:16:31)那么,审议意见到底应该怎样表述文字,用常委会认为”“常委会指出”“常委会建议”合适吗?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无论是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都不能用“常委会认为”“常委会指出”“常委会建议”的文字表述。
这是因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审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最后形成的会议审议意见,是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答复一类的的公务文书。通常来说,在审议意见的内容撰写中,一般只说明都有啥意见,应该怎么办,具体啥要求,采用“常委会认为”“常委会指出”“常委会建议”这样的文字表述并不能准确反映和体现审议意见的本意,也不符合审议意见的书写规范;同时显得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这是其一。
其二,应当明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二者在书写模式、称谓用语、载体样式和行文主体、适用对象、分类方法、内容重点、文本格式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区别。会议纪要通常采用“常委会认为”“常委会指出”“常委会要求”(建议)这样的字眼和文字表述;而审议意见的撰写与制作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和做法。因此,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人大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合二为一,”什么“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要求”等,内容包罗万象,模式千篇一律,不着边际,最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文本成了“四不像,”让“一府两院”无从下手、也不知如何处理?
其三,虽然现行的人大法律制度,对于审议意见到底应该怎么写、写什么,内容到底应该包括哪些方面,文字语言应怎样表述,并没有明确而细致的规范要求,但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已摸索和形成了书面审议意见如何写,写什么的固定规范模式。一般来说,在一次常委会议上听审了几个议题,就要形成几个报告的审议意见,最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形式统发。具体而言,审议意见的结构、内容和形式包括标题、正文、结尾。标题应简要地写明发文机关、“一府两院”的报告和文种,指明针对“一府两院”哪个报告的审议意见,标题之下注明审议意见通过具体时间。正文分为称呼、引言、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提出落实办理的时间要求、提请用语。开头和结尾多为格式化。开头习惯上应交待人大常委第几次会议听取了“一府两院”所作的啥报告,以“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如下审议意见”即可。正文内容可分为一二三条,重在体现和反映让“一府”两院做什么、怎么做,期望解决啥问题,有啥硬要求,越具体越好,不能贪大求多,没有边际,啥都想往里装,最后结果反到不好。
综上而论,人大审议意见的文字表述为“常委会认为”“常委会指出”“常委会建议”既不妥当,也不合理,不应该出现和应用在具体文本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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