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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任职约束

(2017-01-06 10:08:34)
注意《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 》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注意:在2015年修改后,这一条删除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http://s16/mw690/00605Gfvzy77LGEg80f2f&690
http://s11/mw690/00605Gfvzy77OVli0cOba&690
http://s13/mw690/00605Gfvzy77OWauuiU7c&690

http://s14/mw690/00605Gfvzy77OWi3K9fbd&690








             

这个文件说明的比较清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独董提出要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http://s16/mw690/00605Gfvzy77LHvHu4T1f&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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