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三】2008(66-75)
(2018-07-31 16:48:42)分类: 法律人 |
71. [08司考真题卷三第71题]: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B.
C.
D.
答案解析:《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但是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A说法错误;王某若已经从邻居处取得10万元赔偿,此时其损失已经被弥补,所以不能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C错误;D正确,不当选;《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B错误,当选。
72. [08司考真题卷三第72题]: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特征,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票据法》第10条虽然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其规定仅作为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事由,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A正确。又《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丙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B错误。《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因此,变造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C错误。由于丁变造票据金额而导致票据无效,故戊不能以无效的票据向变造前签章人甲和乙行使追索权,D正确。
73. [08司考真题卷三第73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D.
答案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根据第132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权利人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厂房作抵押担保其100万元银行贷款,银行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能否实现还受到一定的限制,选项A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如果保证人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以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如果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者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BC正确。又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保证人应依法继续承担剩余6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D错误。
旧《破产法》中规定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新《破产法》未作同样规定,而是在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接着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作了规定。由法律条文的顺序可以看出,新《破产法》把担保物权的标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破产财产看待,纳入到了破产财产的范围,这意味着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破产程序各个阶段的调整和限制。所以A不当选。
74. [08司考真题卷三第74题]: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二是,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工商登记中关于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取得的条件。因此,本题正确答案CD。
75. [08司考真题卷三第75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 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正确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