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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入门者一定要读的美国专利法显而易见性判决:KSR案

(2022-06-22 10:16:10)
标签:

专利

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

杂谈

分类: 专利

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副教授

近代美国专利法第103条「显而易知性」(obviousness)的判断基准,奠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做出的KSR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KSR案)判决[1],其修正当时的「建议(suggestion)、教示(teaching)或动机(motivation)」原则(称「TSM原则」)。

http://cn.naipo.com/Portals/11/web_cn/images/shutterstock_186509012.jpg

KSR案判决松绑了法院对于显而易知性判断的操作,使得法院可对许多不具创意的专利宣告无效,或美国专利暨商标局(USPTO)可据此核驳简单发明的专利申请。然而,其反面效果即是美国专利的取得更困难,或在专利侵权诉讼时抵抗专利无效抗辩之难度提高。

KSR案判决是专利入门者必须研读的经典判决。本文在简介KSR案背景与判决内容。


KSR案的历史

本案起源于Teleflex公司向美国联邦东密执安州地方法院控告KSR公司侵害其美国专利第6,237,565号「具有电子式节流阀的可调式踏板组装」(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 with electronic throttle control)。在2003年12月12日,地方法院以径行判决(summary judgment)裁定系争请求项因「显而易知性」无效。

专利权人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其撤销地方法院判决。之后,本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其撤销CAFC判决。在本案回到CAFC后,其维持原地方法院见解。


KSR案前的TSM原则

当「显而易知性」的成立是基于多个先前技术参考文献时,主张专利权无效者必须提出「建议、教示或动机」的理由,使熟知此技艺者能以系争请求项内所主张的方式(in the manner claimed),来结合相关先前技术内的教示[2]。然而,专利权人可对「初步的显而易知性」(a 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提出抗辩,并提出反驳他方主张,或举出其他客观的非显而易知性证据。

建议、教示或动机的来源为:

  1. 所引先前技术参考文献内的叙述,
  2. 熟知此技艺者的知识,而此知识源自该技艺领域中具有特殊利益或重要性的参考文献或其所揭露的信息,
  3. 待解问题的本质,而使发明人参酌与问题可能解法有关的参考文献。

专利权人最佳的抗辩策略为要求主张「显而易知性」成立者必须严格适用相关要件,以得到如何结合先前技术参考文献的教示或动机。否则,在没有「建议、教示或动机」的证据下却结合先前技术参考文献,此明显是依据发明人所揭露的信息而将先前技术结合在一起,并据此攻击系争请求项的可专利性,本质上是后见之明的行为。

因此,对于先前技术参考文献的结合,除了要证明有「建议、教示或动机」以结合先前技术的教示外,且要证明是以系争请求项内所主张的方式来结合先前技术的教示。


地方法院判决

本案系争请求项为请求项4「一种车用控制踏板装置」(a vehicle control pedal apparatus),包括支撑(support)、可调式踏板组装(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枢接(pivot)、与「电子控制器」(electronic control)等组件;而该可调式踏板组装具有踏板臂(pedal arm),且该枢接定义枢轴(pivot axis);该电子控制器附着于该支撑。系争请求项的特征是该电子控制器以讯号反应该枢接机构之运作状况。

地方法院认为引证案美国专利第5,010,782号「位置可调式踏板组装」(position 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Asano专利」),其揭露的系争请求项的除「电子控制器」之外的所有结构性组件。此外,由于「电子控制器」是先前技术中相当常见的装置,故只要结合Asano专利和电子控制器的参考文献,即可使系争请求项4因显而易知性而无效。

地方法院以系争专利所揭露的待解问题的本质,做为结合引证案的建议或动机,而待解的问题是「设计较不贵,较不复杂,更密实的组装设计时所遇到的问题」。接着,地方法院取引证案美国专利第5,819,593号「电子式可调式踏板组装」(electronic adjustable pedal assembly,「Rixon专利」),并指出Rixon专利揭露传统踏板设计的复杂所导致的「电线失效」(wire failure),而Rixon专利是为克服此「电线失效」而提出了解决方法。不过Rixon专利中对应于系争请求项的「电子控制器」的组件并未「附着于支撑」(attached to said support)。

因此,地方法院又举引证案美国专利第5,063,811号「加速器踏板组装」(accelerator pedal assembly,「Smith专利」)。而地方法院认为Smith专利提供了一对应于系争请求项的「电子控制器」的组件,其附着于一固定的支撑组件(fixed support member),并据此解决了Rixon专利所指出的「电线失效」(或电线磨损问题)。

进一步,地方法院引述系争专利申请记录而指出,在审查官以结合美国专利第5,460,061号(「061专利」)及Smith专利而核驳系争请求项后,申请人以增加限制条件的方式来克服核驳。因为所增加限制条件是Asano专利所揭露的,所以若审查官亦引用Asano专利而结合061专利及Smith专利,则系争请求项亦将被核驳。

因此,地方法院裁定系争请求项因「显而易知性」而无效。

完整文章请见:专利入门者一定要读的美国专利法显而易见性判决:KSR

所有文章请见:112期北美智权报

专利入门者一定要读的美国专利法显而易见性判决:KS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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