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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日本女人的2个不平等问题

(2015-11-20 03:50:54)
标签:

日本

姓名

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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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个法制国家,法律绵密几乎对社会所有行为都做了规定。或许因为法律制订太多太细,日本法律有个奇怪现象,时而出现下位法否定修正上位法情况。如最近《安保法案》确定的自卫队海外出兵,就基本否定了日本《和平宪法》。又如《日本民法》某些条款,就基本了否定《日本宪法》主要精神。

《日本宪法》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的制订必须立足于确保个人尊严及男女平等。很多人提出《日本民法》733条款、750条款与宪法精神并不相符,导致日本女人在两个社会问题上长期处于不平等状态。这两个问题是什么呢?

1、 冠名权。

冠名权是人类重要无形资产,在商业上冠名权往往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日本民法》750条款规定,男女结婚后一方必须随从另一方姓。由于日本社会习俗影响,在实践中则基本成了女人必须随从男姓。这在现实中引起很多日本女人不满。

如有的日本女星本来事业正盛,但结婚后改成男姓,一下子失去自己如日中天的辉煌大姓,名声一落千丈,成了无名人物。

又如日本有很多特别令人费解的姓。如犬养、我孙子、鹿毛、猪口、御手洗等。有的日本女人本来姓名不错,如小川良子、平井小芳。但与姓犬养的男士结婚后,根据750条款必须改成犬养良子,与我孙子结婚后必须改成我孙子小芳。这让一些日本女人很难受。日本女人非常好面子。如不了解汉字含义还好些。然而一旦出国见了世面知道其中含义,无论再高贵女人也很难经受外国人特别是近14亿中国人的异样眼神。

以前曾有一日本代表团来中国访问,团长姓我孙子。尽管事先做了工作,但每次介绍我孙子团长时,往往会引起现场一阵动静。搞得中方人员不敢象介绍其他成员那样大声介绍团长。我孙子团长也面红耳赤辈份大减,访问期间一直没能昴首挺胸。

2、 再婚权。

《日本民法》733条款规定,日本男女离婚后女方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再婚,男方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再娶。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过去日本习俗较乱,女方如果一离婚就结婚,生出来的小孩往往不知是谁的,容易引起争议甚至造成激烈冲突。

设立6个月的禁婚期限,如果女方肚子没什么反应,6个月后结婚怀孕基本可以肯定是后夫的。这样可避免后夫、前夫因孩子所属发生冲突。一旦女子再婚生出小孩发生争议,日本法院可根据733条款轻松判决,离婚300天内生的属前夫,离婚300天后生的与前夫无关。

这个规定在过去确实有效,避免了很多矛盾。但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应该说实属没有太大必要。

由于日本女人很多没有工作,设立禁婚期限往往给离婚后日本女人生活带来很多实际困难。

另外越来越多日本女人比过去更加开放,不等离婚就与后夫云山雾罩,在婚后300天内生出孩子不少应属后夫,但根据733条款法院往往将孩子判给前夫,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近20年来,日本女权工作者一直对这两个问题提出异议,认为违反了《日本宪法》男女平等精神。2009年8月20日,联合国“取消女性歧视委员会”也发出劝告,希望尽早采取行动撤销男女不平等条款。但有关部门一直拖辞研究没有解决。

最近日本有关部门进行了民意测验,在冠名权问题上,同意男女各用各姓的35.5%,不同意的36.4%。但在日本20岁左右年轻人中,同意各用各姓的47.1%,远高于不同意的22.9%。

在禁婚问题上,有些人提出可将女性禁婚期限由6个月改为3个月。他们主要理由是,3个月基本就可判定女方肚子里到底还有没有前夫的基因。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有识之士调查会决定于11月18日再次整理出给安倍首相的报告,希望修改《日本民法》相关条款,采用男女各用各姓及修改女性离婚后不得再婚的6个月期限。日本最高法院也受理了相关诉讼,并将最终做出判决。

值得国人欣慰的是,日本女权工作者在争取这两项平等权利时,经常引用中国例子。在她们眼里中国关于这两个问题的法律适用,正是她们努力奋斗的目标。

http://blog.sina.com.cn/qulimin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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