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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法小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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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日本东京中央区发生一起小案。从一高楼上掉下一有水塑料瓶,险些砸着路人。附近住民担心有人故意扔下,打了110。很快来了几个警察,进行现场取证提取指纹进行调查。不久警方找到当事人并开始对当事人讯问。
也许小案不查有可能演变成大案,日本警方对查处小案十分热衷。
在日本时一天有人从墙外扔进院内一信封,本人觉得情况可疑打了110。很快来了两辆警车,红色警灯一直闪着象警匪片一样。之后下来了五六个警察,一个打着小三角旗的担任警戒,其他的拉起警戒线后对扔在地上的信封及周围环境照像取证,然后小心翼翼接近信封,用仪器探测后决定打开,一看内容是一封抗议信。
在日本很少听说“大案必破”理论。相反日本警方倒有一种揪住小案至死不放的执着精神。对于一些微小案件,其中包括失物认领等,处理起来也十分认真。
日本民众每年都要捡到各种遗失物品,捡到后的本能是交给警察。
无论民众将失物交给何地派出所,当地警方都会认真注册登记,并在网上公示失物信息提醒失者早日来警察局认领,民众也可在网上了解自已捡到失物是否被失主认领。
由于捡到失物实在太多,2014年仅东京一地,警视厅就收到失物356万件。其中包括衣物56万件;雨伞40万个;驾照、银行卡34万个。这组数字意味什么?意味东京警视厅一年内处理失物认领这样小案356万起。但这还不足以让国人吃惊,更让国人吃惊的是,2014年,东京警视厅还收到各地民众捡到累计33亿4000万日元现金。
小案件往往和民众生活更为贴近。日本警方查处小案如此认真,对社会民众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以国内时而出现的贪污罪为例,细细比较日本刑法与国内刑法贪污罪条款,会发现日本刑法无论在哪方面都不占优势。如:
1、在内容上不占优势。日本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条款只有三条,字数只有不到100个字;国内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条款很多很细,字数接近日本刑法的10倍。
2、在刑期上不占优势。日本刑法对贪污罪的最高刑期只有10年;国内刑法对贪污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
3、在对象上不占优势。日本刑法贪污罪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普通人。国内刑法贪污罪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国企老板、企事业单位等有身份的人。
然而,或许正是因为日本警察热衷查处小案,虽然日本刑法贪污罪处罚远不如国内,但日本政府官员中少有贪污腐败丑闻发生。
为什么呢?细细研究日本刑法可以发现,日本刑法贪污罪条款虽只有三条,但其中一条是国内刑法所难看到的,那就是“遗失物品贪污罪”。
在日本捡到他人遗失物品,没有交给警察而是据为己有,一旦被发现将构成“遗失物品贪污罪”,将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国人看来,捡到别人遗失物品不交,应该是一件小事,恐怕不会有人愿意多管闲事,在国内刑法中也很难找到相应条文。
然而,如果捡到一把雨伞不交都会有警察过问,谁还敢犯更大的贪污罪行?如果捡到一个钱包不交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在日本形成怎样一种社会气氛?这也正是2014年,东京警视厅能收到各地民众捡到巨额现金的答案。如果没有日本警察对小事积极过问的态度,谁会相信东京民众能将捡到累计33亿4000万日元现金交给警视厅。
或许正是日本警方“小案必查”的执着精神,才是有效防止更多大案要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附件1:日本刑法贪污罪条款
252条单纯贪污罪:将自己控制他人物品贪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53条业务贪污罪:将自己所负责业务他人物品贪污,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54条遗失物品贪污罪:将他人遗失物品贪污,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日元罚金。
附件2:中国刑法贪污罪条款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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