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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校门口蹭出一条肉路,该怎么处罚

(2018-09-19 12:40:55)

山东荷泽一所学校门口,一位女司机顶着上学途中密集的学生人流,蹭出一条驶行通道。视频传播网络,网友为这名女司机行为大惊失色的同时,也为最后的处罚大失所望——罚50元,记3分。

 

理论上,罚50元、记3分,或者罚100元、记3分,对于斑马线前遇有行人不让行的车辆,是相对标配的处罚结果。杭州就是这么干的。但杭州这么罚,全国人民没意见。杭州高达93%以上的机动车已经习惯性让人先行,剩下的个位数中,还包括了部分确非故意、但既成事实的违法驾驶行为。当然最关键的是,像荷泽这位女司机这样的驾驶行为,别说杭州,全国也属罕见。

 

918日,荷泽下雨。张姓女司机被人拍下了令人三观碎落一地的这一幕之后,还有一段女司机在警方办案场所接受处罚与教育的视频同时刷屏。这位被打马赛克的女司机在画面中说,“驾驶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当的行为,没有礼让孩子们,经过交警的教育和观看视频,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不对,向孩子们、家长和网友们致以真诚的歉意,对不起。”这段视频,显然是拿来教育广大社会群体的。

 

但是网友似乎并不买这个账,反而把“处罚太轻”当成了传播和热议的重点。这与媒体传播时“这位车主,你就那么急吗?”女司机“含泪道歉”等节制、包容的标题呈现心态,也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这时候,女司机蹭腿而过不是最大的新闻了。下雨天、校门口,把学生的人肉蹭出一条道出来一驶而过,法治给出的只是5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反而成为最大的新闻看点。网友普遍觉得违法成本低得可怜,纷纷质疑——这也行?众所周知,普通的违法停车,处罚起来,起步也不止这个价。难道是女司机的一把眼泪,抵销了一部分?

 

这种可能性并非没有。既然处罚不是最终目的,那么把眼泪视作法治介入的“效果”,也不是不可以。但可能,法治处理结果与网友基本判断之间,构成落差的更大原因,还是在于法律评判的标准差异。

 

从视频呈现的画面看,女司机已经不只是不避让行人的行为,而分明是没路也要蹭出一条肉路出来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以威胁学生人身安全的方式,开辟驾驶道路。这时候,死不死人,只是一念之间的事,只是驾驶技术和车辆性能的差异之事。如果这都不算寻衅滋事、不算扰乱公共秩序,那么那些因为在网上一言不当而动辄被拘留的人们,又情何以堪?

 

网友作这样的简单比照,并非真有所指,而是强调公众生命遭遇危险、受到威胁时,法治应该不手软。法律不只看死没死人的结果,同时也看行为方式的恶劣事实与程度。中国社会,死在斑马线上、死在强行抢道的车轮底下的生命,已经够多、够沉重了。人们不希望非得等到悲剧发生了再重罚,而是希望执法部门,能够拿好、拿准法律的武器,而不是把这样的个案推向社会时,更多地寄希望于社会的道德评判。

 

这是一个执法部门普法教育、反被社会普法的尴尬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如此表述: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请看仔细了,这里没有一个“礼让”的词语出现,而是应当避让。是法律规定的避让,不是文明礼貌的“礼让”。礼让是道德规范,你可以让,也可以不让。而法律规定的避让,是必让。2015年发生在浙江海宁的一起相关诉讼,法院对不服处罚的一名司机给出过旗帜鲜明的定论——应当让,就是必须让。

 

山东荷泽这位女司机,其行为方式已经不是“礼不礼”的问题,更不是“让不让”的问题,而是蹭着学生的人肉辟出一条道,是不顾学生安危、没路也要蹭出一条路出来的恶意行为,性质相当恶劣。这时候,用道路交通法规中的让和没让来评判、来处理,明显是失当的。是取法其下、法不得也。

 

法不得要领,就缺乏惩戒效果,失却教育意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这位女司机、当地执法人员,都是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的对象。

 

网友围绕这起案例表达的不满情绪,不是社会不宽容,而是在事关威胁生命、事关法治标准的重大严肃命题上,希望较得更真些,办得更严些。诚如网友所言,眼泪管用的话,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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