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抽烟喝酒真的更易被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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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报案率法官被告人欧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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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外通报了其近三年所审强奸案的成因分析结果,称“抽烟喝酒女子更易成为强奸对象”,而“被害人穿着暴露等夸张行为也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这一结论引发很多网友的激烈反驳,“按照这种逻辑,岂不是不抽烟喝酒就可以降低被性侵的风险了吗?”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呢?
女性性受害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海淀法院“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主体双方角度来总结强奸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尽可能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抽烟喝酒、衣着暴露的女性真的如海淀法院所说更容易成为被强奸对象吗?
在统计学中,样本量的选取非常关键。通常情况下,样本量选择越多,调查的精度越高,结论也就越具有可信度;反之,如果样本量过少,可信度注定非常有限。海淀法院基于“3年来涉及162名被告人、共151起强奸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最大的问题,就是样本量太少。
这位法官的本意,可能只是一种善意的提醒,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是不是过于草率?首先,海淀法院法官所反映的只是极少数报了案的强奸数据,并非现实真实的强奸数据。虽然我国女性被性侵犯之后的报案率缺乏权威的官方数据。但是,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人们所见的常识,绝大多数女性在性侵后都选择了沉默。其他国家的一些调查数据也可以作为参考,法国国际统计研究院的研究显示,只有不到10%的强奸案受害人选择向警方报案,而日本政府通过的《犯罪被害者白皮书》称,日本女性的数据仅仅为4%。
即使就报了案的强奸数据而言,样本量也不足。海淀法院3年来所涉及的151起强奸案例,统计涉及的范围太小,毕竟放置于全国范围内,强奸案发生的地区很广,而且不管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可谓是形形色色,特点各异,那么在此小范围内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根据海淀法院的陈述:部分被害人存在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这无疑使被告人更容易将其视为施害对象……同时,被害人的“夸张”行为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多起案件被告人供述,看到被害人年轻漂亮、穿着暴露,就起意强奸。
作为一种个人习惯,抽烟喝酒尽管可能是不良嗜好,但属于个人喜好。对于个体而言,除了在公共场所考虑到对其他人健康权利的保障可被禁止吸烟,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有权利和自由抽烟喝酒。法谚云,“法无禁止即许可”,可以算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但可悲的是,即便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抽烟、喝酒仍被认为是男人的专利,而女子一旦“涉足”,有着这样的生活习惯,给人的感觉就是随性,被“有色眼镜”看待,这显然是欠妥的。
至于如何穿着,如何打扮,更是一件非常私人化的事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在公共场所穿着有何限制,只要不是裸露身体,法律不会管你穿什么衣服。即使说,从社会常识和公德的角度来讲,在公共场所的穿着应该注意分寸,但是海淀法院统计的这151起强奸案件中,强奸者和被害人多为同事、朋友等较亲密的关系,和公共场合也没有关系。
海淀法院又是如何得出抽烟喝酒、衣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成为被强奸对象的结论呢?
如前文所述,从海淀法院的通报来看,能够得出“抽烟喝酒女性更易被强奸”结论的,仅仅是来源于这样一句判断,即“部分被害人存在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这无疑使被告人更容易将其视为施害对象”。而根据“多起案件被告人供述,看到被害人年轻漂亮、穿着暴露,就起意强奸”,所以被害人穿着暴露也增大成为受害目标的风险,完全地凭经验直觉得出结论。
从统计学来讲,要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就需要用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证明在“抽烟喝酒、穿着暴露”与“遭受强奸”之间存在真实的正向相关关系。从海淀法院的通报中显然无法确定;而即使“是抽烟喝酒、穿着暴露”与“遭受强奸”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也不能推导出抽烟喝酒、穿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遭受强奸的结论。因为相关关系并非因果关系,相关性是因果性的前提,没有相关,就不存在因果,但构成相关,却并不能判定存在因果。以“某家商场的啤酒从3月到6月销量越来越高,但同时冰淇淋也越来越高”为例,啤酒的销量和冰淇淋的销量之间存在相关性,而且正相关。但是,不能说是因果性,显然不是因为啤酒卖的好才导致冰淇淋卖得好。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女性在性侵后都选择了沉默的情况下,得出抽烟喝酒易被强奸的结论,恐怕就有失严谨。而逻辑反推,这些有抽烟喝酒嗜好的女性,或许更有个性一些,或许被性侵犯后,更豁得出去报案,从而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说,恐怕结论就得倒过来,抽烟喝酒的女性不好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