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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股票索赔:控股股东违法行为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07-02 14:48:26)
标签:

股票

财经

新美星股票索赔:控股股东违法行为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控股股东违法行为受处罚】

2023524日,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星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09)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通知,何德平先生通过查询中国证监会获悉,202351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德平等5人)》(文号:〔202327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以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作出行政处罚。

【维权依据】 

2005年《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索赔条件】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新美星证券索赔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表示,中国证监会对何德平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6425日(首发上市日)至2021729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且在2021729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2018926日至201943日期间卖出新美星股票;或者在201944日至626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赔损失。

【材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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