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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股票索赔:股东信披违法拟受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2-05-18 16:27:18)
标签:

股票

财经

      药明康德股票索赔:股东信披违法拟受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2514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药明康德或公司,代码:603259)发布公告称:“2022512日,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瀛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上海瀛翊: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股票涉嫌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上海瀛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上海瀛翊在2018年公司IPO以及 2018年、2019年、2020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2021611日晚间,药明康德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称,药明康德2018IPO时持股0.8381%的股东上海瀛翊于2021514日至6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686股,占总股本的0.6962%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减持应当遵守《证券法》、《减持规定》及《减持细则》等规定,对减持行为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上海瀛翊承诺提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瀛翊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行为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上海瀛翊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1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药明康德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20214202021611期间买入药明康德股票,且在2021611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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