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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调查研究报告摘要(六)深圳钱诚

(2023-05-02 23: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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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强调,“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让数据说话,要学会巧用数据、妙用数据、活用数据。本报告是对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调查研究,摘自深圳市钱诚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调研报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数字科技大有作为

深圳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关于涉企政策事前审查的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提出:“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如前文所述,本项目研究的涉企政策审查范围不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审查的主要范围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类政策措施等。涉企政策的范围十分广泛,具体来看,包括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二)综合协调审查程序

1.审查主体

建议建立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牵头成立。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或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开展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接受对违反综合协调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2.审查程序

1)审查环节的设置

深圳的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中均有合法性审查环节。因此,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工作宜作为现有的合法性审查外的一项补充完善机制。由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涉企政策的综合协调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增量涉企政策,有序清理现有存量涉企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涉企政策的制定、发布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事前审查、事中跟踪和事后评估制度。

市政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涉企政策的(以下简称政策制定部门),应在完成自查程序后将政策草案移送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审查。涉企政策移送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涉企政策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制定、修改涉企政策的法律依据;自查报告;其它需要移交的材料。

2)审查内容

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对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审查涉企政策。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涉企政策内容是否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b.涉企政策内容是否适应深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

c.新增涉企政策内容中是否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d.涉企政策内容的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

e.不同行政部门涉企政策内容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f.涉企政策主要内容是否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涵盖;

g.涉企政策是否已被新制定政策替代;

h.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自我审查

政策制定部门应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严格对照审查内容逐条审查,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内容及时进行调整,不能调整的不得出台,形成自查报告。政策制定部门制定、修改涉企政策的,应在完成自我审查后将政策草案移送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审查。

4)多方联动,充分协商协调

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拟实施的涉企政策方案所涉及的目标定位、利益群体、影响因素等进行系统分析,有针对性地与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其中,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重点审查涉企政策是否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否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以及涉企政策的可操作性方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审查涉企政策政策内容是否适应深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市财政局重点审查涉企政策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况等方面;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重点收集企业家代表对涉企政策的意见。综合协调审查过程中,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听取各区企业服务中心的意见。加强市区联动,协调利用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沟通渠道,推动实现实时信息共享,提升审查效果。

5)审查意见的出具

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策草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涉企政策制定部门。涉企政策内容复杂,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市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以上具体审查时间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行明确。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政策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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