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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时代,报道如何把握隐私边界?

(2015-01-10 20:09:25)
标签:

杂谈

导读

1月9日,“刺猬公社”和“新媒体指数”在清华大学新闻学院举办了第三期沙龙,主题为“社交媒体时代的隐私、利益、安全与自由”。刺猬君有幸邀请业界、学界老师共同探讨,方可成、任孟山、徐敬宏、刘津、江菲、龙志、徐慨等大咖。没到现场的朋友不要急,来看看刺猬君整理的要点摘录吧。


刺猬公社出品,必属原创,严禁转载。

by 王海萍 马婧 整理

摄影:张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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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主持沙龙


方可成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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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方周末记者、“政见”创始人方可成


要点一:新媒体打破了传统的出版流程,内容能够直接到达读者,阅读更加便捷了。但从根本上说,新媒体的先进性还是体现在数据上,即能了解其用户是谁,年龄如何,具体在哪里,看了哪些文章,有没有点赞、分享……


这些数据不仅大幅改善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且改变了广告投放模式——传统广告效率很低,有很多无效读者,新媒体对用户有精准把握,可以做到精准投放,盈利效率大幅提高。


要点二:用户本身是一个产品,免费使用的代价是将自己信息无偿提供给公司,公司利用所搜集到的数据赚取更多利益。


要点三:在社交媒体时代,人类几乎一切活动都会在网上留下脚印:每一次发言,每一次点赞,每一次购买,每一次滴滴打车……到处都是“数字脚印”的社交媒体时代是一个美好的时代,记者可以搜集到此前很难搜集到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学者好像有了一个观测人类的望远镜,让种种新的研究成为可能;商人找到了全新的商业模式,也创造了很多财富神话;政府可以借助多种技术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但是,这四种美好的场景当中,都有深深的隐忧存在——记者搜集资料现在引发了很多人的质疑;学者的一些研究引发了众怒;商人的行为越来越被消费者认识到其中的威胁;政府的监控也可能威胁人们的隐私和自由。


我们可以用隐私交换利益和安全,但是丧失隐私就会丧失自由。


徐敬宏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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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数字媒体与设计艺术学院教授徐敬宏


在传统媒体时代隐私权就是一个问题,有些原则新媒体时代也可以用,比如知情同意,记者发表关于隐私的内容需获得当事人同意。至于共同隐私,比如两个人的合影,其中一个人希望发到网络上,理想的状态就是最好事先获得另一个人的同意再发。


但很多情况下没有条件,那就有一些免责原则:一是“公众人物”,重大事件中一个人被卷入成为公众人物,那么普通读者可能希望知道这个人的详细信息,因此当知情同意没有办法达到的时候,公众人物需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


其次是“主观恶意”,看记者报道信息时是出于恶意还是善意地补充事实;


第三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最后是“换位思考”,如果是自己的家人、亲朋好友被动成为公众人物,你会希望怎么报道,记者想到这一点,可能就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太大伤害。


刘津观点摘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学院副教授刘津


要点一:灾难发生后如何接触家属?国内外都认为是棘手的事情。事情发生后,事发前三天和事件转折期(如马航MH370失联事件宣布飞机终结于印度洋当日)是家属的敏感时期,但是报道个人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敏感时期,记者接触家属尤其要注意方式方法,如不强问、不诱导、尽量不暗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愿意表达的家属、向家属明确解释媒体报道的公共价值、情感抚慰、提供帮助先行和采取观察等静默采访方式。


要点二:事故发生后,国内媒体比较擅长的是报道受害者和家属,其实关于事件本身的首要核心是事件的起因、过程、后果和问责,但由于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很难开展这方面报道,因此只能做最拿手的人物报道,悲剧性事件中的人物报道有时也是规避风险是一种策略。而在国外,媒体大多是在事故后期或纪念日的时候推出人物报道、特稿。


江菲观点摘要



中国新闻周刊编委江菲


要点一:作为媒体,第一时间要突破核心信息,遇难者是边缘信息,这些人都是偶然的,不是他们的出现导致事故发生,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大家第一时间想知道事故原因,家属想知道亲人是如何遇难的,什么原因促成了这个事件发生。


读者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在事故发生后一两天,因为背后隐藏的情感信息不完全是因为隐私,而是带有一种情绪:媒体不去调查事故责任而来大量报道遇难者个人。其实是在抱怨媒体“跑偏”。在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大量出现后,这种抱怨就没有再继续了。


要点二:目前,关于隐私权界定尚不明确,实操时如何判断?首先,个人的是和公众无关的,我愿意讲可以公开,不愿意讲你无权要求公开。


第二,微博是可以公开,因为别人可以看到。但类似QQ空间中的信息,可以通过第三方(如朋友)同意后公开,前提是记者在写作中不能用来渲染、炫耀。


第三,记者在采访中问得越细越好,但是在写作中不一定写得很细,因为采访对象讲的时候可能没有意识到,但是变成白纸黑字时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


龙志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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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新媒体中心总监龙志


要点一: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我切实感受到了技术的强大力量。以马航MH370失联事件为例,我们当时第一时间派记者去了马来西亚,后方半小时以内就有了直播。这个过程中,有任何信息更新,都会及时传回来,包括一些机器抓取的信息,如facebook上的认证消息、个人的情况等,但我们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过多解读,而是直接呈现。


要点二:现实操作时要比学术讨论复杂得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判定标准,是否侵犯隐私,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衡量报道是否跨越了边界。


任孟山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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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任孟山


第一,社交媒体时代的信息爆炸,需要媒体界在新闻报道时对隐私的尊重逐渐形成为社会认可的共识,这是新闻专业主义与时俱进的要求;


第二,社交媒体带来的丰富信息,并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都适合发表在新闻报道中,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一是遵循传统媒体时代的基本职业伦理,二是遵循扩大信息增量但谨慎从事的原则;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对人的隐私的侵犯往往不如公权力对人的隐私的侵犯更为严重,比如美国的斯诺登事件所提示的。相对于新闻界的隐私侵犯,我们还需要知道当隐私被公权力使用的时候,该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我们该如何保有自身的知情权?如何保证我们的隐私不被偷偷地使用。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徐慨观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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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徐慨


要点一:媒体兼顾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既涉及伦理也涉及法理,但媒体伦理是在法理之上更高的职业要求。在现在这种艰难的作业环境中,讨论伦理问题可能有点奢侈,但有没有媒体伦理的意识和作业规范,会直接影响新闻报道的质量。媒体伦理也与社会整体的人权意识和文化有关,不可能脱离社会共识。


也正因为如此,在面对公众质疑的时候,媒体有责任澄清自己在职业伦理上的考量和规范,来最大程度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点二:灾难报道中的悲情消费是个普遍问题,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背后可能有记者和媒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


个人隐私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但只有在其个人信息与事件原因、悲剧缘起直接相关,或其本人即是事件核心人物,媒体才可以披露与事件相关部分的个人信息。


这里的尺度还是软的,虚的,取决于伦理在媒体人头脑中的价值排序。这个“度”如何把握?即使在维护公共利益、对“打老虎”进行深度报道和“挖掘”的时候,也同样可能存在对当事人、有关者、无关者的部分个人信息过度披露的问题。


要点三:今天讨论这样的问题很有必要,因为媒体是很大的权力,尤其是与其他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媒体人更要警醒和克制。恪守媒体伦理和专业主义,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也是保持媒体公信力的必要,更是媒体争取更多空间的必要。


最终,媒体应成为令人尊敬的媒体,而不仅仅是令人畏惧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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