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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叶铁桥
10月29日,国乒总教练刘国梁做客央视《开讲啦》节目,播出的节目中“刘国梁下令王皓奥运决赛输球”的发言引起一片哗然,结果这段话这认为是“被各种断章取义以及放大了”。
刘国梁表示,自己的原意遭到了曲解,国乒队内绝无让球的情况。在节目录制时,因此很多地方被剪辑、改变,造成了外界误解。
在新闻报道中,采访对象埋怨甚至公开指责采访者的情况不胜枚举。采访对象经常抱怨采访者在发表时不够尊重其意见,或不遵守相关约定。或最常见的,指责采访者“断章取义、穿凿附会”,甚至故意扭曲其原意。
这类指责可能每个记者都会遇到,并为之苦恼不堪。确实,采访者和采访对象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记者依职业要求当秉持中立客观立场,不偏不倚。而被采访者都是理性人,希望采访结果能有利于自己,双方立场不能尽然协调,内在矛盾无法避免。
除了那些可被称为“极品”的采访对象,采访者该如何应对,方不违职业准则,其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可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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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采访对象经常抱怨,采访者联系采访时没有使用“采访”一词,而是使用“了解问题”、“打听情况”一类的词汇。报道出来后,他们不认可自己接受了采访。
在笔者看来,除非采访者没有表明自己身份,如果已经自报家门,明确提出想请采访对象就某一确定事件或话题发表看法,采访对象了解采访者确为“记者”,即可视为“知情同意”,双方达成了真实有效的契约。记者的工作就是采访报道,若非如此,怎会去了解情况呢?
当然,如果采访者能尽量使用“采访”一词,会更有利于规避麻烦。特别是当采访者与被采访者认识,采访者认为不需要表明自己身份,则应当向被采访者表明这是正式采访,其表达有可能以明确消息源的形式呈现在报道中,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路透社2008年版新闻手册规定,在为路透社工作的任何时候,记者都必须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出现身份被想当然假设的情况,出于新闻收集的需要,可以允许该假设继续,但是如果遇到质疑,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立刻表明自己路透社记者的身份。
纽约大学新闻系学生新闻手册中也提到,绝大多数情况下记者应当清晰地向采访对象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记者身份,但是,如果有特殊理由,如执行秘密任务,尤其是公开记者身份会导致潜在伤害的极端情况,也可不表明身份,但那是极少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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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采访对象认为虽然自己接受了采访,但并没有同意被公开引用,因此责难采访者。
黛博拉•波特撰写的《独立新闻手册》中关于采访的基本规则提到,大多数采访是“可公开引用的”(on the record),意思是记者可以援引所有被采访者说的话,并直接说明出处。但是记者有必要让采访对象清楚这一点,特别是当采访对象是不习惯于被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引用的普通人。
记者很有必要在采访之前让采访对象理解和同意采访规则。有时候采访对象原本同意接受采访并允许公开引用,但是在采访结束以后、或者交谈过程当中,被采访者突然改变主意,表示不再愿意全部或者部分采访内容以明确消息源的形式呈现在报道中。黛博拉•波特认为这种情况下,除非在采访继续进行之前重新达成另一协议,否则记者可不必同意保留信息。
有时候采访对象本不愿接受采访,但采访者明确表示,只想了解相关线索或背景(on background),被采访者不会以明确消息源的形式呈现在报道中(not for attribution)。如果事先有这样的约定,那么,采访者就必须遵守,否则有违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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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采访者与采访对象围绕发表的内容产生争议。采访对象对采访者指责最多的是“歪曲事实”,“断章取义”。确实,媒体不是“复读机”,不可能“有闻必录”,那么,如何处理采访对象的表达内容非常重要。
首先记者有责任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再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路透社新闻手册规定,在采访时要确保信息的提供者明确关于信息准确性的基本规则。在采用和获取信息时,无论信息来源是可署名的还是匿名的,要给出尽可能多的与新闻来源有关的背景资料和细节,以便验证他们提供的信息。另外记者在引用时要确保引用的内容能够代表被采访者要表达的内容;同时,对于被采访者身体语言的描述(微笑或是眨眼)可能会影响到被报道内容的意思。当引用个人语言时,一定要给出引用的背景和环境。
因此,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来说,一个基本原则是报道者应完整准确地表达出采访对象的原意。这里的完整,并非是面面俱到,但至少应概括被采访者主要观点,如果一些独特的观点有明确的限定语境,采访者也应进行完整表达。
2011年,北大原校长周其凤到湖南演讲,第二天,湖南省一家报纸作了出题为《北大校长称美国教育一塌糊涂》的报道,并在头版醒目位置作了导读,引起舆论哗然,周也因此承受巨大舆论压力。我对此作了调查,找到了原始录音,发现周其凤的原话是这样的:“现在大家都觉得美国的教育好,我们也在向美国学习,什么哈佛、MIT等等,其实美国的教育也不是那么好。它有它好的地方。怎么讲?美国的教育对于培养合格的或者说优秀的美国公民,这是很成功的⋯⋯但是如果是从我们现在是个地球村,在培养世界公民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美国的教育是一塌糊涂。”很明显,至少从这个案例来看,媒体的报道确实是“断章取义”。
对于记者来说,最好在采访时同时做录音和笔录,已保证引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万一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也有证据可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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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况,记者援引采访对象在采访之外公共场合发表的观点,比如在公开会议如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讲完话后加一句“媒体不要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发表报道算不算违反职业准则。
在我看来,既然是公共场合,对言论尺度的掌握就控制在发表言论的一方,只要讲话者讲述的是事实,观点也确实是其相对固定的观点,表述的内容并非口误,那么媒体的传播就是正当的,采访对象也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但如果是私下场合,如会议中间的休息时段,参加会议的人士私底下聊天,被记者听到了,没有再求证即直接发表,就有悖新闻职业伦理了。因为偷听聊天不是暗访,不能采取非常规手段,所获得的内容,即使部分满足了公众的需要,却破坏了起码的隐私权和媒体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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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情况,采访对象在报道发表前要求审稿,看稿后提出修改意见,采访者是否必须答应?
采访对象如果在同意采访前提出了审稿要求,而采访者也明确答应了,采访者就不应当违背承诺。常见的情况是,采访对象提出了要求,但采访者没有予以正面回应,采访对象想当然地认为这是“默认”,事后提出质疑,双方产生争执,但这并非采访者的过错。
有的时候,采访者答应对方看稿,但最后只提供跟采访对象表达相关的内容,不提供全部稿件。发表出来后整篇文章可能对被采访者不利,他们因此提出异议,然而,新闻媒体自有其中立立场,采访者提供相应采访内容,而保留涉及其他人的部分,正是专业负责的表现。
采访对象看稿后,可能会要求不发表。按照新闻职业准则,新闻从业者要成为权力的独立监督者,必须独立于报道对象。因此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否则,发表权在采访方。有些采访对象可能不会要求不发表,但会对稿件中的一些事实和观点要求修改或增减。笔者认为,如果事实部分没有出入,采访者可根据需要接受或拒绝。就观点部分,如果非无理要求,也不是采访对象想删除发表后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观点,那么,采访者应该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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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情况,采访对象究竟是代表个人还是单位发言,也常有争论。经常有媒体报道出来后,采访对象辩解称,自己只是代表个人发言,而与单位无关。
在我的采访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某机构发生了一起新闻事件,找到该机构人士,相关当事人说:“我不代表单位,只以个人的身份说几句,你不要写到报道中去。”如果写了,他们就会表达不满,认为是把私底下的表达公开化,有违诚信。
他们的说法可能是一种托辞,因为媒体找到的相关当事人,他们往往对事件负有调查、解释之责。古人云:“身在其位,必谋其政”,记者的采访既是公共事务,相关当事人也理应不谋其私。但也有些采访对象确实不是当事人,只是知情人士,那么,媒体报道与否就要看两人达成的协议,如果该知情人士会因为发表看法受到不利影响,那么,媒体应当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或者通过匿名等方式予以保护。
当然,就职业要求而言,媒体在信源上应尽量寻找不会匿名的人士进行采访。记者最好不要轻易承诺被采访者可以匿名表达,因为采访对象可能会因为不能追溯而发出不负责任的言论。但是一旦承诺了,就应该严格遵守。
对于一个负责任的采访者而言,既要尊重采访对象,平等对话,给他们充分维护自身权利的空间,又应当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职业要求;既要做到不诱导,不妄许,不虚诺,又要不作无原则让步;既要客观公允,又要防止贻人口实。做记者先做人,但又要防止被人情所左右,被社会关系所蒙蔽。
完
此文原发《新闻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