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桓公会盟诸侯之“葵丘”地望新考
(2022-11-26 08:15:48)
摘 要:以《唐荣胡子墓志》所载“葵丘”地名为线索,以《春秋·僖公九年》所载宰孔路遇晋侯的细节为内证,结合《管子》和《水经注》的有关记载,认为以“邺”为诸侯会盟之“葵丘”可以自圆其说。以“陈留外黄县东”之“葵丘”为诸侯会盟之“葵丘”的传统说法需要重新加以检讨。
就笔者而言,在校释《唐荣胡子墓志》之前,“葵丘”地望本不是问题。理由很简单,不管是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还是李学勤先生主编的《春秋史与春秋文明》,都采用了晋·杜预《左传注》的说法。换句话说就是,学术界早已承认,齐襄公派“连称”和“管至父”戍守的“葵丘”就是“临淄县西的葵丘”,而齐桓公与诸侯会盟的“葵丘”就是“陈留外黄县东的葵丘”。两个“葵丘”同时存在,当然有些别扭,因此,唐·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说了这样一段话:“(十二年初,襄公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杜预曰:‘临淄西有地名葵丘’。又桓三十五年会诸侯于葵丘,当鲁僖公九年,杜预曰:‘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不同者,盖葵丘有两处,杜意以戍葵丘当不远出齐境,故引临淄县西之葵丘。若三十五年会诸侯于葵丘,杜氏又以不合在本国,故引外黄东葵丘为注,所以不同尔。”[1]事实上,杜预的说法在历史上一直被视为定论,以至于元末明初的大画家,祖籍“陈留”的谢缙,晚年便自号“葵丘翁”[2]。
当然,不同的声音还是存在的。北魏·郦道元《水经•浊漳水注》:“(邺)本齐桓公所置也,故《管子》曰:筑五鹿、中牟、邺,以卫诸夏也。后属晋,魏文侯七年,始封此地,故曰魏也。……《春秋古地》云:葵丘,地名,今邺西三台是也。谓台已平,或更有见,意所未详。”[3]又,《水经•淄水注》:“(系)水出齐城西南,世谓之寒泉也。……系水又西迳葵丘北,《春秋·庄公八年》,襄公使连称、管至父戍葵丘。京相璠曰:齐西五十里有葵丘地。若是,无庸戍之。僖公九年,齐桓会诸侯于葵丘。宰孔曰:齐侯不务修德而勤远略。明葵丘不在齐也。……余原《左传》,连称、管至父之戍葵丘,以瓜时为往还之期,请代弗许,将为齐乱,故令无宠之妹候公于宫,因无知之绌,遂害襄公。若出远无代,宁得谋及妇人,而为公室之乱乎?是以杜预稽《春秋》之旨,即《传》安之,注于临淄西,不得舍近讬远,苟成己异,于异可殊,即义为负,然则葵丘之戍,即此地也。”[3]626-628依笔者之理解,郦道元是同意将连称、管至父戍守的“葵丘”定于“临淄西”这一说法的,但对将齐桓公与诸侯会盟之“葵丘”定于“陈留外黄县东”的说法则似乎有所保留。
问题在于,杜预“葵丘在陈留外黄县东”的说法今已不知所据,而郦道元所引《春秋古地》谓“葵丘即邺西三台”亦语焉未详。两种说法,到底哪个正确?哪个错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支持或否定,似乎无法加以判断。换句话说就是,齐桓公与诸侯会盟之“葵丘”地望,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确认。
在整理《唐荣胡子墓志》时,笔者发现了一条有关“葵丘”地望的新证据,似乎可与郦道元所引《春秋古地》和《管子》的说法形成印证。齐桓公与诸侯会盟之“葵丘”,似乎不在“陈留外黄县东”,极有可能就在“邺城”。以下为笔者找到的一些证据:
一、《唐荣胡子墓志》载有“葵丘里”之地名
《唐荣胡子墓志》刻于唐玄宗二十九年(741),1949年以后出土于今河北省临漳县境内,具体地点不详,现藏临漳县文物保管所。志石43厘米见方,厚8厘米,阴刻志文19行,满行19字,正行相间。盖佚。《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河北卷》《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北卷》等均予收录,并刊有拓片或录文。志文云:“君讳胡子,字乾福。……枝分越岭,族茂邺墟。……开元廿九年闰四月廿二日终于葵丘里之第。……即以其年岁在辛巳十月己巳朔八日丙子,爰窆于邺城西南六里永固之原先茔次也。其地则:漳川后拒,逝水悠悠;驲路旁横,征尘逐逐。”[4]据之可知,在唐代的“邺县”,亦即今河北省临漳县邺镇一带,仍有以“葵丘”为地名者。据《管子·小匡》记载:“(齐桓公)筑五鹿、中牟、邺、盖与牡丘,以卫诸夏之地,所以示劝于中国也。”[5]这里的“邺”,无疑即后来之“邺城”,亦即今临漳县邺镇一带。试问,前有《管子》谓齐桓公“筑邺”,中有《春秋古地》谓“葵丘”即“邺西三台”,后有唐代邺县仍以“葵丘”为地名,产生“邺”即“葵丘”之联想,自然顺理成章。此其一。
二、“葵丘会盟”之时“邺”地似仍在齐桓公手上
《春秋史与春秋文明》曾论及“齐桓公首霸中原”:“在齐桓公的霸业中,有几次大的举措:一是齐桓公二十三年(前663)山戎侵燕,齐桓公率军北伐山戎,保卫了燕国。二是齐桓公二十五年(前661)狄人侵邢,桓公伐狄救邢。次年狄人又侵卫,杀卫懿公,齐桓公伐狄救卫。再隔一年,迁邢于夷仪(今山东聊城西南),另筑新城以安置之;迁卫剩余人口于楚丘(今河南滑县东),使邢、卫摆脱狄族威胁,人民得以安居,国家得以延续,故曰‘邢迁如归,卫国忘亡’。三是齐桓公三十年(前656),……齐桓公率齐、宋、陈、卫、郑、许、曹联军伐楚,……阻止了楚国的北进。四是齐桓公三十五年(前651)会盟诸侯于葵丘,周襄王派周公宰孔与会赐胙,使这次会盟成为齐国霸业成功的庆典。”[6]笔者以为,齐桓公“筑邺”当在伐狄救卫之后,“筑邺”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御狄”。须知,其时“邺”为战略要地,东、南有大河,北有漳水,西扼滏口陉。在邢、卫已被迁至黄河以南的情况下,“御狄”的任务似乎只能由齐国来承担。换句话说就是,当时的“邺”已经在事实上归属于齐国(名义上可能还属卫国)。“邺”归于晋,当在齐桓公身死、齐国霸业衰落之后。须知,在“葵丘会盟”57年之后,亦即公元前594年,晋国才灭赤狄于曲梁(今山西潞城县北四十里)[7],此后晋国才可能沿“滏口”方向在太行山以东发展。换句话说就是,直到“葵丘会盟”之时,“邺”应该仍在齐桓公手上。此其二。
三、仅靠同名推断“葵丘”地望极易误入歧途
很明显,作为地名,“葵丘”并不具有唯一性。除杜预《左传注》提到的“临淄西”和“外黄县东”的两个“葵丘”外,《水经注》提到河东汾阴也有一个“葵丘”[3]628,再加上《春秋古地》和《唐荣胡子墓志》所载的邺县“葵丘”,已经有了4个“葵丘”。笔者以为,在历史上实际存在过,但未被传世文献记载下来的“葵丘”,恐怕还要更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葵”是一种古人非常熟悉的蔬菜,曾被称为“百菜之主”,在《诗经》《左传》《仪礼》《周礼》等先秦典籍中均有记载。理论上,只要某个丘陵地带适合种“葵”或长满了野生“葵”,就有可能被习惯性地命名为“葵丘”。因此,以某地有“葵丘”之地名即断其为诸侯会盟之“葵丘”,极易误入歧途。换句话说就是,在考证古代地望时,“古今同名”只能作为参考,无法构成关键证据。因此,仅据杜预“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之说,就将诸侯会盟之“葵丘”定于今河南民权县林七乡一带,无疑是不够慎重的。至于日本作家井上靖在民权捐资修建“葵丘寺”,应该是花了一笔不明不白的冤枉钱[8]。此其三。
四、齐桓公会盟诸侯选择宋地的可能性较小
所谓的“陈留外黄县东”,即今河南省民权县林七乡,当“葵丘会盟”时,其地属宋,且与宋国都城近在咫尺。“葵丘会盟”发生于公元前651年,此前一年,亦即公元前652年,赫赫有名的宋襄公已经继位。须知,“他(宋襄公)于齐桓公死后,企图重整霸业。……当他在位的时候,宋与郑都相当强大。”[7]952笔者以为,作为盟主,齐桓公选择在君主强硬、国力不弱的宋国与诸侯会盟,而且一年之内进行两次,似乎不合逻辑。《史记·齐太公世家》:“(齐桓公)三十五年夏,会诸侯于葵丘。……秋,复会诸侯于葵丘,益有骄色。周使宰孔会,诸侯颇有叛者。”[1]1490又,《春秋公羊传》:“葵丘之会,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国。震之者何?犹曰振振然。矜之者何?犹曰莫若我也。”[9]齐桓公之所以敢在会盟时傲视群雄、洋洋得意,必因有自家军队撑腰。换句话说就是,诸侯会盟,各国君主自然都带有卫队,但其规模必然无法与盟主之军队相比。否者的话,一旦乱将起来,不仅秩序无法维持,盟主之身家性命恐怕也难以保证。须知,在齐、鲁会盟时,曹沫就曾以匕首挟持过齐桓公[1]1487。有前车之鉴,作为霸主的齐桓公似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今河南民权林七乡就是会盟之“葵丘”,一旦宋襄公怀有异心或看不惯齐桓公的所作作为,齐桓公的安全势必无法确保,强龙不压地头蛇的道理,他应该懂。其次,办盟会是要费力劳神又花钱的,宋襄公即使没有异心,似也不会做“雷锋”:把荣耀送给齐桓公,把麻烦留给自己。因此,笔者以为,“葵丘”应该不在宋国境内。换句话说就是,杜预所谓“陈留外黄县东的葵丘”应该不是齐桓公会盟诸侯之“葵丘”。此其四。
五、宰孔路遇晋献公似可构成“邺”即“葵丘”之内证
《史记•齐太公世家》:“秋,复会诸侯于葵丘,益有骄色。……晋侯病,后,遇宰孔。宰孔曰:‘齐侯骄矣,弟无行。’从之。”[1]1490对此,《春秋·僖公九年》记载更详:“宰孔先归,遇晋侯(献公),曰:‘可无会也。齐侯不务德而勤远略,故北伐山戎,南伐楚,西为此会也。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晋侯乃还。”[10]笔者以为,既言“西为此会”,则此“葵丘”非“临淄西”之“葵丘”已经毫无疑问。又,“宰孔先归”者,应是自“葵丘”返回洛阳。晋献公参加会盟,应是自曲沃(今山西闻喜)东来“葵丘”。二人既然能够相遇,则宰孔之去路与晋献公之来路当有“重合之处”。须知,晋献公东出太行,走“滏口陉”最为近便。设若“邺”即“葵丘”,则宰孔自“邺”西去,走“滏口陉”转“太行陉”,再渡河至洛阳,亦最为近便。如此,二人相遇于“滏口陉”一线就属于必然了。设若“葵丘”乃今之河南民权,则宰孔返回洛阳就没有必要走“滏口陉”,其与晋献公的相遇就不仅偶然,甚至有些匪夷所思了。此其五。
六、结论
综上所述,可得结论如下:
1、作为地名,“葵丘”在先秦时期没有唯一性,杜预“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一说,无法作为会盟之“葵丘”就在“陈留外黄县东”的关键证据。
2、以“陈留外黄县东”之“葵丘”对应会盟之“葵丘”,逻辑上有困难。
3、以“邺”为会盟之“葵丘”可与《春秋•僖公九年》所载宰孔与晋侯“路遇”的细节形成印证。
4、《水经注》所引《春秋古地》关于“葵丘即邺西三台”的说法,可与《管子》所载“桓公筑邺”以及《唐荣胡子墓志》所载“葵丘”地名形成证据链,故以“邺”为诸侯会盟之“葵丘”,可以自圆其说。
5、在更为确凿的证据(譬如出土文献或考古新发现)出现以前,虽然无法彻底坐实“邺”即诸侯会盟之“葵丘”,但以“陈留外黄县东”之“葵丘”为诸侯会盟之“葵丘”的所谓“定论”,似有重新加以检讨的必要。
(郑开主编:《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2019)》,齐鲁书社2020年9月1版,第342-3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