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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房屋坍塌致3名幼儿死亡担责?

(2014-12-15 10:12:38)
标签:

育儿

幼儿园

农村

资质

公立幼儿园

分类: 青葱校园

     13日下午,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徐街村春蕾幼儿园的房屋倒塌,造成3名儿童死亡,3名儿童受轻伤。截至晚上10点,废墟中已没有被埋人员。当地成立调查组,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12月14日《京华时报》)

  房屋的倒塌,夺走了3名孩子的生命,不但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伤痛,也让我们每个人感到伤心不已。而一起起类似事件的发生更是让我们义愤填膺,于是谴责这些开办幼儿园的院长,质疑这样的幼儿园为何能够开起来,其中是否存在猫腻等等。不过,对于此事,我们除了在道德上谴责之外,还能做得更多,比如事故的发生谁应担责,谁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之后,政府有责任尽快查明房屋倒塌的原因。

  若是春蕾幼儿园的房屋倒塌正如媒体的报道一样,存在偷工减料,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那么,承担这项工作的建筑单位难逃其咎。与此同时,该幼儿园的负责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建筑质量合格或因其他外力因素导致悲剧的,那么,涉事幼儿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除了厘清法律上的责任外,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也有待追问。报道称,在当地,幼儿园大部分都是村子里自己创办的,不具备资质。这些不具备资质的农村幼儿园,师资不合格还在其次,关键是安全意识薄弱,且建筑等设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就拿涉事幼儿园来讲,校舍多为一些老旧平房,虽说经过修葺,但从建筑本身的质量来讲,有危房的嫌疑。为何这样的幼儿园却能拿到教育主管部门的批文呢?

  更为关键的是,事实上,像春蕾幼儿园一样的幼儿园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教育部虽然不断出台意见要求加大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和管理力度,但却一直没有将农村幼儿园纳入其中,这显然是个制度性“硬伤。而在两年前,教育部曾表示,“将对无证办理的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督促整改;对于那些经过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就颁发办园许可证。”这无疑给“黑幼儿园”的生存提供了政策依据。殊不知,“黑幼儿园”再怎么整改,也改不了其“黑色”,仍然存在致命的安全隐患。

  如此看来,对3名幼儿死亡直接担责的必是该幼儿园负责人,即便是调查所称的外力所致,幼儿园负责人也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让这样存在危险的幼儿园长期存在的监管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广大农村幼儿园的不重视和缺乏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这一起起悲剧也值得我们反思。一方面,国家要大力支持和引导农村公立幼儿园的建设,实行政策上的偏重,指导农村公立幼儿园进行规范化建设,使其成为农村学前教育的主阵地,为农村孩子提供合格、规范、安全、低廉的教育环境;另一方面,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教育、工商、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农村“黑幼儿园”的专项行动,对不具备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坚决取缔,决不能用威胁孩子生命的代价,去填补所谓的幼儿园资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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