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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该破产了

(2014-10-13 15:33:35)
标签:

受害者

肇事司机

家属

孙某

肇事者

分类: 社会万象

  去年6月28日下午6时,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花庙村附近发生一起车祸。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撞者在自己车下,渭南一男子不仅不救人,反而数次后倒、前开后逃逸。最终,被撞者死亡,孙某也因故意杀人罪终审获刑10年。(10月13日新民网)

  按理说,撞了人后因赶紧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直接送伤者去医院或是拨打120进行救治,这不但是肇事者对自己过错的弥补,还会在后续的处理中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更会在法律介入的时候会减轻处罚。这应该是大家都希望看到的结果,或是本应如此。但现实总是那么残酷,从媒体报道中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肇事司机的做法刚好完全相反,不但不积极救治受害者,更是变本加厉,对受害者进行多次碾压,最终用车轮结束了受害者的生命。而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

  究其原因,除了肇事者本身的法制意识淡薄外,不得不说“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论调的盛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发生多起类似事件中我们都发现了这种论调的身影。如去年发生在江苏徐州的一起车祸,肇事司机被依法逮捕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出了自己当时撞了人心里很慌,加之自己只是个小司机怕赔不起医疗费,于是一狠心再次碾压导致正当年的受害人因脏器破裂身亡。持这种观点的普遍认识就和这个肇事司机一样。认为撞伤一个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撞得比较厉害,民事赔偿更是个天文数字,或是遇到受害者家属的无休止的纠缠,很可能就彻底陷了进去。而直接撞死人之后,最多一次性赔个几十万一了百了。

  可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有了加重处罚的情节。大家都知道,仅仅是单纯的交通肇事,最高的刑罚只有三年,若是肇事者积极赔偿受害人,积极对其进行救治,很可能还能免受刑罚。但撞人后,无论是因为心慌无疑导致的还是故意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因撞伤人后碾死人而判极刑的并不鲜见。就拿此案来说,孙某也为其残忍的行为付出了10年有期徒刑的代价。如此情况下,竟然还有人拿出“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岂不是让人笑掉了大牙。

  退一步讲,社会上的确存在受害者家属对肇事司机狮子大开口的事情,一定程度上讲肇事司机有时候在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面前,成为另一个受害者。毕竟有时候肇事司机为了生计而奔波,比如一些开长途货车的司机,多是为了多赚点钱养家活口没白没夜的跑在路上,本身也是辛苦,而且并不富裕,根本无法承担受害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但这个绝非可以成为撞死人的正当理由。毕竟在金钱面前,人的生命更宝贵,用减少经济赔偿或是减少麻烦的理由将被撞伤的受害者碾压致死,是一种泯灭人性的恶行。

  即便是抛开法律层面的问题,我们也不谈人性。仅仅从一次这样的事件中带来的后果来看,也是触目惊心的。对于死者来说,生命就此消散,若死者恰好是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又是家庭的支柱和主要经济来源。随着生命的消散不但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无尽的伤痛,也极大可能让这个家庭从此飞崩离析。而对于肇事司机本人不但会锒铛入狱,也会给家庭带来不小的影响。曾有媒体报道一个30多岁的货车司机因为撞伤他人后又故意碾压致受害者身亡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从此他的家庭成员就被周围的人所不容,加之家庭的重担都落到了妻子的身上,身心疲惫的妻子选择了离家出走,孩子也因为背上了杀人犯孩子的名头经常被同学欺负,导致孩子不敢去学校上学,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该破产了。我们再也不能听信这样的传言,认为撞死人可以一了百了。而且通过不断的类似事件也给我们的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个了醒。一方面媒体应该发挥应有的功能,不断给公众传递出“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是长期以来的一种谬误,不但是违法犯罪行为,更会给自己和别人带了无尽的伤痛。而我们的执法部门也应在类似的事件中,不要因为怕麻烦或是取证难等问题,为了尽快结案而往往采取一些折中的处理方案。而是要将自己的工作做细致,如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就要深入挖掘,若是发现肇事者存在明显的主观杀人情节,更要严惩不贷,以儆效尤。而作为普通大众,我们除了对这样的行为表示谴责外,更要从内心里将“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彻底摒弃掉。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这样的言论就会消失,而这样害人害己的悲剧也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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