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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巴塞尔III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的新框架

(2014-02-09 15:21:29)
分类: 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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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本文节选自《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该书系巴曙松教授带领研究团队经过数年持续跟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巴曙松教授主持的“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一。本书聚焦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挑战、进展、影响与趋势,已于2014年1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文摘录书中对于巴塞尔协议III下资产证券化的度量框架的相关论述,供读者参考。

 

文/巴曙松;金玲玲等

 

自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产生以来,由于具备规避资本监管、多样化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等优势,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迅猛发展。以全球资产证券化程度最高的美国为例,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的规模从1996年的1000多亿一度发展到2007年的7000多亿。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用风险、声誉风险、道德风险、投资风险、承销风险的存在,再加上监管的放松,最终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危机后,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学者就资产证券化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和深入的研究,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代表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度量及其防范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和完善,终于在2012年底构造了一个度量资产证券化的全新框架。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起步,虽然存在的风险隐患还不是特别明显,但仍应吸取国外经验,紧跟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证券化的度量框架,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证券化中银行面临的风险,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一、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面临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最早产生于70年代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Mortage-Backed Security)是最先出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以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来产生的利息为现金流,向金融市场发行新的证券,随后经过发展和创新再产生了其它形式的产品。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抵押支持证券、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分档次抵补的担保(Tranched Cover)等。都是将缺乏流动性、能产生未来收益的资产,如贷款、承诺、资产支持型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公司债券、股权类证券以及非上市股权投资等,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其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为保证而发行新的证券。发行后的证券(一般是中间级的证券)经过再次包装后,以此为基础发行新的证券,称为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类似的,发行后的担保债务凭证还能经过反复包装后发行,变成二级担保债务凭证、三级担保债务凭证等等,这一系列过程称之为再证券化过程。

 

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007年金融危机之前,资产证券化以其能盘活资金存量、缓解银行期限错配的功能,以及融资多样性和更低融资成本的优势,发展迅速。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发起机构、投资机构、承销机构这三个不同的角色,同时也面临着不同的风险。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这些不同类型的风险,同其他业务风险相比,又表现出以下三点不同的特征。

 

一是风险暴露的不确定性。首先,证券化产品多种多样,而且有些产品结构非常复杂,很难用模型准确度量其风险暴露。其次,银行将贷款名义上“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后,当贷款的借款人违约时,迫于道德风险和声誉风险,必须承担责任购买证券化后的产品,由于银行对借款人的信息劣势,并不知道借款人什么时间违约。此外,证券化产品的暴露大小受借款人贷款违约损失率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证券化风险暴露产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暴露大小的不确定性。

 

二是风险来源的多样性。银行在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会受到多个风险的影响,基础资产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会受到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行作为发起机构或承销机构,通常还必须承担其它的角色,比如隐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信用增强、提供流动性便利,并且还要面临提前摊还(Earlyamortisation)、清收式赎回(Clean-up call)问题,而这些都会让银行面临风险损失。

 

三是风险的破坏性。正如危机中所见到的,证券化业务风险造成了巨大的动荡,风险从一个区域传染到另外一个区域,多个所谓的“大而不倒”机构也纷纷破产或接受政府救济。同时,证券化程度越发达的国家,遭受的损失越严重,这足以说明其风险的破坏性。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演变

 

伴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发展和风险的多样化暴露,三代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规范经过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至今,就其演进总体来说,巴塞尔委员会以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外部监管、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为框架来监管资产证券化。在第一支柱下,将资产证券化归类在信用风险的框架下单独度量。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演变中,主要围绕着其度量模型的改进,同时,不断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巴塞尔委员会最新资产证券化框架还是以三大支柱为核心,只是第一支柱下的风险度量模型更具适用性和选择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更加的完善。第一支柱下,资产证券化的度量模型不再是以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主线,而是以两种完全不同的可选择的方案取代。在方案一中,首先,如果银行有充足的信息决定内部评级法下所有潜在暴露的风险,并且在监管者的允许下,将应用调整的监管公式法。其次,如果银行不具备使用调整的监管公式法的条件,将应用修订的评级法或简化的监管公式法,使用哪种方法取决于当地的监管当局。同时,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应用内部评估法替代修订的评级法。然后,如果银行不能使用以上方法,将采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作为备用的方法。最后,如果银行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也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将直接为风险暴露应用1250%的风险权重。在方案二中,首先,银行需要区分高质量的优质档次暴露(high-qualitysenior tranches)和所有其它暴露,如果银行不能决定暴露是否为高质量的优质档次,将作为其它暴露处理。随后,对于高质量的优质档次暴露,银行将应用修订的评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应用内部评估法)或修订的监管公式法。此外,如果银行不能使用修订的监管公式法,并且取得监管者的允许,可以使用简化的监管公式法替代。如果银行都不能使用以上方法计算优质档次暴露,将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对于其它非优质的暴露,如果银行有充足的信息计算,在监管者的允许下,将使用集中度比率法,否则,将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最后,如果银行对于优质档次暴露和其它暴露都不能使用支撑集中度比率法,将直接为风险暴露应用1250%的风险权重。

 

三、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中国的启示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扮演了多个角色,从而面临了多种不同的风险,任何一种风险的发生,都足以让银行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银行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度量模型计提资本准备,以防范预期损失和“尾部”导致的风险非预期损失的发生。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给准确度量风险暴露和分配风险权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关于证券化度量模型的一系列变革也证实了这一点。

 

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原有监管框架的许多缺陷,巴塞尔委员会吸取教训,对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更新。然而由于新的监管框架仍然存在缺陷,并且实践应用中还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积极寻求各个监管当局关于本次度量框架模型修订的反馈意见,并随后发布定量影响研究报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国要积极加强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沟通和合作,指出模型的不足,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二次发展阶段,紧跟巴塞尔委员会度量模型框架的更新脚步,加强资产证券化模型的研究,对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十分必要。(完)

 

(征订联系人:刘晓依:13920085929;高英:15123890696)

 

文章来源:巴曙松、金玲玲等:《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节选,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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