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晚,笔者与某报陕西记者站的朋友通电话,询问其之前所做的汉中“网络诽谤案”的报道是为汉中司法机关说话还是为老百姓说话,指出其报道有失维护公民权利的立场。该朋友称其报道汉中司法机关的说法时,也提到了被告律师的观点。笔者告诉这位朋友,该案作为诽谤案,汉中司法机关肯定没有管辖权,汉台区法院一审对韩兴昌的有罪判决,也完全是错误的;笔者一直关注各种因言获罪案件,也在关注该汉中这桩“网络诽谤案”,并将可能出任该“网络诽谤案”被告人韩兴昌的二审辩护人。没想,该朋友却告诉笔者,被告韩兴昌已经撤诉了。
随后,笔者打通韩兴昌所任职集团公
2009年11月23日,本人在广西桂林出差期间,接到江苏连云港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刘家胜律师的电话,说之前接受本人与刘家胜律师调查的李庆成给其打电话,李告诉他打本人电话不通,称本人与刘家胜律师在11月19日对其进行调查并将其否认给王松善(现已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一审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正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赣榆纪委干部胁迫“证人”作伪证陷害公安民警
公开举报信
为纪念第十个中国记者节,2009年11月8日,本人以个人名义召集了部分媒体记者参加的记者权益维护座谈会暨年度记者权益观察报告会。
下面是本人在这次会议上的致词:
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座谈会暨我的年度记者权益观察报告会。今天来参加会议的,除了我的同事,为了来帮助我处理会务,其余的与会者都是记者朋友。
今天与会的记者朋友中,有一些是我特别
揭黑记者帮助上访群众被判窝藏罪
景剑峰出狱后委托律师申诉说冤情
11月8日是中国的记者节。因帮助上访群众被判窝藏罪的原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民主与法制社广东记者站站长景剑峰,对这个记者节的献礼是,委托律师提起申诉,展开维权行动。
今天,本人受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景剑峰委托,担任其律师,正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申诉状。
景剑峰曾被指控犯妨碍公务罪、受贿罪及窝藏罪,最后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和受贿罪,而以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景剑峰认为,与其被指控的妨碍公务和受贿两项法院没有认定的犯罪一样,其被指控的窝藏罪,也是不能成立的,完全是欲加之罪,是有人对其打击报复的结果。
就之前本人曾经专文论证,并引发广泛争论的记者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受贿罪主体资
《长江商报》记者报道商业罪案遭“反贪”传唤
2009-10-29
这名记者被迫无奈,在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湖北省对此事作出了调查,证明记者是清白的,江岸区检察院的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检察院遂作出道歉,而那位记者至今还存在失去工作之虞。
□本报记者曹勇 发自湖北武汉
离奇传唤
“我只是作了一个报道,怎么就成了贪污犯了”
记者姚海鹰
就本人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本人强收“月租费”的垄断纠纷,在本人于10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允许本人撤诉后,有很多网友表示不解,对本人提出批评,认为本人已经放弃了起诉的初衷、中国移动花俩钱堵了我的嘴,有网友甚至直接向本人发问:“干嘛撤诉?移动,是不是雇佣黑社会威胁你了?还是拿钱封你嘴了?”
对网友的批评和抱怨,本人表示理解。如果法院最后能够给本人一个胜诉的判决,当然是最好的结局。这也是广大网友希望看到的结局。
但是,对法院最终是否有勇气判决中国移动败诉,实话实说,本人是没有信心的。这不是因为本人的诉讼没有道理。同样有道理的另一起反垄断诉讼,即本人代理的全国八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违法的案件,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提起的诉讼,法院最后竟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现实告诉本人,法院在这样的案件中
今年“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本博主以《反垄断法》为据,以消费者身份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移动”)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包括本博主在内的全球通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本博主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的作法,并退还近两年收取本博主的“月租费”。
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本博主的诉讼,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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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本博发表过《江苏赣榆:公安部一等功臣被报复陷害》一文。因本人对博客管理不善,导致该博文从本博消失。为了让更多读者了解公安部一等功臣张克强被迫害的内幕,本博特重发此文。
节日收礼三五百元也成罪状
10月16日,公安部一等功臣张克强被控受贿犯罪一案在江苏省灌云县法院第二次开庭(之前的7月底曾开过一次庭)。笔者受朋友重托,作为被告人家属第一次开庭后另行聘请的律师,与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姚建成律师一起为张克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