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公务员是否“有效”谁来认定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正在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公务员若被有效投诉3次,将予以轮岗或降职,若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办法》总共列出了8类可投诉的公务员行为(据4月17日《新快报》)。
被投诉6次就辞退,如此“重典治官”不可谓不坚决。关于建设责任政府,温家宝总理曾说过,“有权必有责”,但是公务人员的“责”若想看得见,摸得着,它必须明晰而严格,而不是模糊和宽松,广州市拟出台的行政投诉制度无疑正朝这样趋势努力。
不过,对于广州的做法,许多人并不看好,甚至质疑。而此前,一些地方制定的行政投诉制度也有些严格规定,但似乎并没发挥明显的作用——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显然,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按照目前的行政投诉制度,公民投诉公务员是否“有效”,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来审核认定,这样的“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