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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无罪,偷窥了Twins就有罪?

(2006-08-24 17:24:44)
分类: 娱乐评论
偷窥无罪,偷窥了Twins就有罪?
 
偷窥无罪,偷窥了Twins就有罪?
 
俺相信读者之中有不少是看过或听过这部名叫《偷窥无罪》的电影的!俺是个实在人,所以俺毫不掩饰俺看过这部电影的事实。至于看这片子的原因,似乎也是满足自己心理的某种需要吧!如果要分级,估计这电影是够级别的——至少也得算个“三级片”(俺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说的不对大家见谅)?当然,您如果是正派人的话可以说俺是色狼,可俺要说的是,俺是在某都市信息网上看的这部电影,而且,俺看到了这部电影在此网站的访问量那是相~当高的!所以,即便是色狼,也只能说是一群色狼!呵呵,不胡扯了言归正传。本猪今天要说的实际上是这个片子所反映的内容:偷拍——也就是所谓的偷窥!可以这样说,这部片子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反映了某些社会现实的。那就是在港台地区偷拍行为的日益嚣张!曾经有报道说在台湾地区不少女士到公共场所的洗手间方便的时候都要对着四面的墙壁振振有词地说着“求求偷拍的大哥手下留情,务必在脸部打上‘马赛克’”。这已足见偷拍可以说是无孔不入了!
 
这不,Twins在上周举行了个“环游世界演唱会”。这开“个唱”本是一件好事儿,可阿娇钟欣桐在演唱会后台却不慎被人偷拍换衣服解文胸的全过程,并且照片儿还上了《壹本便利》的杂志封面!阿娇得知后哭个不停,更是大呼“好惨”,不过他最担心的还是杂志会将其他照片摆上网——那样这个丑怕是真的要出到“环游世界”了!阿娇的经纪人公司英皇立即向《壹本便利》发出严正声明,据说还要打官司上法院,要告《壹本便利》一个什么什么的罪名!而且很迅速的,演艺圈的明星们甚至包括不少的网民也都义愤填膺,群起而支持阿娇,纷纷发表声明义正辞严的谴责偷拍者和把照片公之于众的《壹本便利》杂志。有网民甚至希望政府能够立法禁止偷拍,还怒斥《壹本便利》杂志“缺德”、“下贱”等等……不过,面对如此之众的“正派人”,猪头反而迷惑了:这“偷窥无罪”正是你们这些演艺明星拍的电影。如今只不过“偷窥”到了你们自己的头上,怎么“偷窥”就“有罪”了呢?
 
本猪的猪圈能看一个台湾频道——华娱卫视。而这个频道就有两档偷拍节目:《超级搜查令》和《TV搜查线》。一个是范玮琪的男友黑人主持的,另一个是天文台主持的。可以这样说,这帮人都是专业的偷拍人士!几乎各种各样的偷拍设备以及收音装置他们都一应俱全。在靠收视率吃饭的台湾电视台里面,这样的节目存在,就说明肯定是有观众喜欢看的,而且是收视率应该还是不错的!大家会问了,这个节目猪头看过么?看过,而且感觉还不错!这俩节目都是通过偷拍来为“委托人”搜集证据,从而解决某些比较棘手的家庭问题的。通过这个节目有时候也真的能体会世相万千和人情冷暖!据个例子吧,有个少妇和自己老公的几个朋友上床,被节目偷拍记录下来了证据。但结尾的时候证实不过是因为她老公失业了而赚钱养家才出此下策。当她的老公问她为什么偏要和他的朋友“做”的时候,这个少妇回答是:我也怕得“病”啊!本来貌似不良的少妇,结果却是一心为家、一心为了老公能振作起来的好女人。这种事情,谁又说得清呢?
 
而对于这种明目张胆的“偷拍”,看来很多人乃至演艺明星还是心安理得地接受了的!但是一偷拍到明星自己身上,为什么就有了这么大的反应?我相信有不少的明星也是看过这个节目的,甚至《超级搜查令》的主持人黑人本身就是个明星艺人!当然,这俩节目有些是由演员扮演的,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他为什么要采取一种偷拍的手段来作为节目的“噱头”呢?不就是为了迎合那些以窥视他人隐私为乐的人么?难道普通人的隐私可以被他人以娱乐的心态偷窥到,明星的隐私就不能了?对待相同的事物不应该因人高低贵贱的不同就有两套标准。如果《壹本便利》杂志就因为偷窥了Twins就犯了罪,那么似乎这些偷拍类节目也无一例外的犯了罪——因为他们培植了不少人对于偷窥的欲望!俺估计应该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嘴里喊着“偷拍立法”的口号背地里却看着“偷拍节目”——就好像那些拍了、看了《偷窥无罪》的明星却高呼“偷拍可耻”一样的虚伪!
 
“偷拍”这东西,本身就是部分群众需求下的产物,如果偷拍的东西没人看,还会有狗仔队像过街老鼠一样的偷拍么?而今,网络文化都是比较浮躁的,不少人的“窥淫癖”的心理也逐渐的膨胀,才导致了偷拍是如此的有“市场”——《壹本便利》杂志刊登了阿娇偷拍照片的这一期全部售罄,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证!对于这种事情,就算是偷拍立法也是一样遏止不了的。因为这实际上反映的是性与色情文化地位的提升以及道德层面存在的缺憾!说得更直接一点,“偷拍”本身也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并不是这些杂志社非要偷拍不可,而是读者的取向让他们不得不偷拍!如果说有罪,罪过难道能都怪在报社、杂志社的头上么?正如同《疯狂的石头》中厂长的儿子和黑社会老大的女朋友上了床,临末的时候那个小混混说的那句话一样:“你这是道德问题,我都不稀说你!”
 
文:芳菲小猪
 
芳菲小猪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m/fangfeixiaozhu(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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