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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A集团2014年计划向A集团的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A集团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2014年6月份股权激励登记日股票价格24元,授予价格为10元,差额14元已作为成本费用分期进行会计摊销处理。在计算2014年度的当期所得税时,对计入当期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并根据纳税调增金额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5年6月份,限制性股票的40%满足解禁条件,解禁日价格为90元。A集团认为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应该为(90-10)*100=8000万元。
问题:
1、利用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按A集团计算的金额进行税前抵扣?
3、税前允许扣除金额超过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股权激励成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1、利用限制性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9〕46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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