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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是在市场经济中搞特殊化

(2007-03-30 08:33:30)
分类: 房地产的话题
 
过去搞单位建房,
干部次次换房,永远住大房新房.
老职工住旧房.
中年职工挤老房.
青年职工过渡房.
未婚职工住集体宿舍一张床.

各家单位苦乐不均,
垄断行业,房比人多.每人一套还剩不少套.
这是一位新浪网友2007-03-27 17:17:55在我的博客上的评论留言。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有福利分房的经验,相信对文中提到的事情一点儿都不陌生。
 
以下本人选取了几位网友在单位自建房并非想象般美丽一文中的评论:
 
单位自建房也不见得怎么样,只是能让更多得人得到了贪污的机会
新浪网友2007-03-26 16:04:14
 
什么样的单位可以自建房呢?私营企业可以吗?所以广州不可能做道公平.
新浪网友2007-03-26 21:59:22
 
单位集资建房都是干部得到了好处,本来在公司工作了20几年,为了这套单位集资建房,还有和公司定5年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把我买的房子的"房屋使用权和国家土地证"扣压5年,5年内如果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自己辞职,,,单位集资建房还要被公司按原价收回,这样的单位集资建房能住着安心吗?那等于把自己卖给了公司5年,自己花20万买的房子却不属于自己,天啊,怎么到处都是强权啊!!!!!
新浪网友2007-03-27 16:42:18
 
能够分房的都是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的人,下岗和困难企业的员工是无法自建住房的.如果放开单位自建房就会有新的腐败
新浪网友2007-03-28 18:43:28
 
单位自建房并非想象般美丽一帖的作者提出了值得某些领导深思的问题. 搞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律. 因为土地的不可再生性, 因为通货膨胀和物价的上涨, 建房成本必定一年高过一年, 房价的上涨是必然的, 但上涨的幅度需要控制, 要避免房价的大涨大落, 因为房地产业占国民经济总值的30-40%, 房地产业的兴衰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整体经济的发展. 调控房地产价格, 关键是提升利率, 完善各项税收政策, 也就是说降低购买欲望或市场需求, 这样房地产价格自然不回疯涨了. 搞单位自建房其实是搞在市场经济下的另外一种特殊化, 弊病一定多过商品房.
发布者 mygreatyear - 07-03-26 11:25

 

通过上述留言,大家应该能够明白,被反对的并不是给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而是单位自建房极易演变成福利分房,只不过这一次并非无偿拥有房屋居住权,而是要交钱。但权利仍将在其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这是以企业为单位操作的最大潜在风险。同时,单位自建房带来的其他问题--包括对城市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等等难道真的无关紧要吗?难道单位自建房不会制造新的不和谐因素吗?

这里,我还想引用另一位网友给我留言中提到的一个案例:

单位自建房不美丽,是无奈!
就拿我在的广钢金鹤苑为例
第一,该房位置很偏,而且,基本都是小户型,售价也很低,我们单位领导收入相对较高,此次购房,没有领导参与购买(中层以上),参与过福利分房的不得购买,可以说吧,这样的房子他们看不上,而且对转售也锁了限制,最多内部转让。我们只有800人参购,竞争750套而已,而且我们还有大量的宿舍可以提供给员工,租金也相当低廉。
第二、至于受益者,我们员工为企业作贡献,这就是福利而已,企业给我们的福利,非要拿到社会上说事,那些,我们上交了利税,该政府去考虑了,去噢们企业只管好我们自己的员工,满足自己员工安居乐业,更好的为企业作贡献,上交更多的利税才使我们企业应该做的。
第三、企业用地也使我们企业购买使用权,国家划拨都是哪年哪月的事情了,而且我们搞建房是不会与城市规划相违背的,当时发展的原因,很多厂原先是市郊,现在基本都被住宅楼包围,广钢气体厂附近是光大花园、富力的一个什么楼盘,工厂再呆下去也没意义,设备也陈旧,早就有搬迁的计划,搬迁了,这块地我们绝对不会低价转给开发商,想都不要想。这些地,只要办理用途变更,就是很好的房屋用地。
第四,人马问题,这么说吧,前后集团参与项目的不超过10人,监理、设计、施工都是内部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计费,部分专业工程业签订有合同。
另外,单位自建房如若能影响整个房地产经济,那是不可能的,简单的说,如果商品房比单位自建房高出不多,就是在合理利润的情况下,我相信不会有企业吃饱了撑得没事干自己盖房子,现在附近的房子都比我们自建高2倍3倍(同样建筑成本,我搞预算的,这些蒙不住我),你说这不是暴利是什么?

发布者 cellcat - 07-03-26 12:59

从中我们发现,该单位看起来的确很有吸引力,住房与购房者的比例接近1:1,可以说是社会上公认的好单位了。如果早些年,一定有大量的人要削尖脑袋挤进去。不过不清楚该单位的住房困难户与社会上的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便宜房子人人都喜欢。但是,如果你用便宜价格拿到的房屋并非拥有完整产权,就另当别论了。只能内部转让意味着部分产权。这样的交易形式,恐怕产权人在离开单位另谋高就时,得好好掂量掂量。

同时,留言网友也把这样的房子当成是企业给个人的福利,而并非整个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这与广州市政府的说法似乎并不一致。

至于说土地,如果是国家划拨,无论那年的事,土地性质是不变的。同时,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国家也有明确规定。至于工厂由于设备老化要搬迁,我想除非企业就此散伙,否则它还需要购地、建厂、更新设备,这些都需要钱。现在很多老企业都是将原有厂址土地转让后,换取未来发展急需的资金。如果放弃这样一条路,或许企业本身已经很有钱了吧。

如果企业有能力将原有场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从而获取利润也是可行的。不过那时我相信一定不会再走单位自建房分配给员工的道路,而是从事商品房建设,而且负责开发的人马一定也少不了。同时提醒一句:“监理、设计、施工都是内部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计费,部分专业工程业签订有合同。”这种操作模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说了这么多,相信还会有许多不同意见。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房地产的问题、单位自建房的问题将在我们的讨论中越来越清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也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至于说开发商害怕单位自建房,所以大力反对,恐怕还不至于。我同意cellcat 的意见,“单位自建房如若能影响整个房地产经济,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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