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两天前曾通过北京体育频道观看了河南建业VS山东鲁能的比赛转播,两天中也浏览了大量相关媒体报道,现在此基础上对河南建业最新向中国足协提出的五点申述表述个人的一些理解和判断——
河南建业申诉内容主要有以下五点:
①第65分钟,山东队6号韩鹏争抢头球时从背后推倒河南队3号姚冰,姚冰上前与韩鹏理论,韩鹏却一把将姚冰推倒在地,当值主裁给韩鹏黄牌警告。俱乐部认为根据《足球竞赛规则》和《2007年中国足协各级比赛统一判罚尺度》的精神,韩鹏推倒姚冰的举动属于球场暴力行为,不应降格处罚,应该给予红牌。 |
个人理解:当时韩鹏争抢中的犯规动作本不属于特别恶劣之类,姚冰起身上前与韩鹏理论更多的目的无非为了耽搁一些时间,当然如果能在情绪上愈发激怒对方也可谓是意外收获;而韩鹏显然落入圈套,在最初双方头对头的对峙之后,突然失控出手将对方推倒;如果完全按照相关规则严格执行,主裁判即使当即出示红牌也属正常,但若考虑到更好地控制场上形势、尽量保持双方人数的均等和比赛的完整性,再加上姚冰猝然倒地的动作比较韩鹏出手推击的力度或存有某种夸张表演的色彩,主裁判只给韩鹏出示黄牌也当在合理范畴之内。
毕竟,国际足联在裁判执行规则是赋予了裁判一定的自主权;而类似韩鹏这样死球状态下推击对手的行为,在世界杯、五大联赛中都曾频繁出现,也并非每每都必须有一道红光闪过。
②第75分钟,河南队守门员车向前在门前受伤倒地,河南队守门员教练王华礼上前询问伤情途经山东队替补席时,遭到山东队3号王超、20号崔鹏的推搡和辱骂,第四官员及边裁上前制止并口头警告了崔鹏。根据中国足协的赛场管理精神,“加强替补席管理”的内容被三令五申,山东鲁能队的替补席上管理混乱,相关人员应该得到相应处罚。 |
个人理解:从双方心理上分析,在此之前河南建业的确有抓住一切机会耽搁比赛时间的主观意愿,而山东鲁能上下也一致认定对方是在成心延误比赛时间,凭心而论,双方各自的心理均可以理解。当然说到车向前的倒地不起,也只有其一个人知道当时自己究竟是真伤还是诈伤,而河南建业守门员教练王华礼准备进场查看门将伤势也当属本职工作,但其偏偏有意无意间选择了途径山东鲁能替补席的“华山一条路”,显然这一“路过”更加刺激了早已对对方延误时间深恶痛绝的崔鹏等山东场外球员,以至于电视转播镜头中呈现出王华礼遭遇多人拦截的画面。
客观说,当时王华礼还没有擅自进场,其行为没有超出规则允许范围,而若崔鹏等山东鲁能人员当真有类似推搡等过激动作(因转播画面并未交代得特别清楚),河南建业提出的“中国足协应给予相关违规者相应处罚”的要求当属正当合理;
③第78分钟,河南四五队30号肖智右路下底突破巴辛后形成单刀,巴辛将肖智绊倒,当值主裁给巴辛黄牌警告。而巴辛的这次“球过人不过”的严重犯规行为,明显破坏了肖智的得分机会,根据《足球竞赛规则》和《2007年中国足协各级比赛统一判罚尺度》的精神,不应降格处罚,应当出示红牌。 |
个人理解:正如河南建业此段申诉中描述,河南队30号肖智是在“右路下底突破”过程中被山东鲁能中卫巴辛侵犯倒地的,即便若巴辛不使用踢绊动作肖智过人后可以给山东球门形成很大的威胁,但由于位置尚且远离球门且不在球门的正面方向,与严格意义上的所谓“单刀球”还有较大区别,因此主裁判没有向巴辛出示红牌而只给予黄牌警告是准确的判罚。河南建业的这条申诉当有片面夸大之嫌。类似巴辛在那样一个地点上以那样一种方式的犯规行为,在各类国际赛场上均不太可能遭致红牌罚下。
④第88分钟,山东队12号李微带球突破,在被河南队3号姚冰断球后,李微转身将姚冰飞铲倒地,当值主裁将李微红牌罚下。在观看录像后俱乐部工作人员发现,李微从起身到飞铲姚冰,其间有一个明显的停顿,动作并不连贯,也就是说这次飞铲,李微带有明显报复心态,足协应该对此种行为进行追加处罚。 |
个人理解:河南建业此条申述陈述了一个凡站在客观立场上的人都足以认可的事实,李微的飞铲动作明显带有报复伤人的性质,河南建业提出“足协应该对此种行为进行追加处罚”的要求,应属合理范畴。只是以往类似的情形,中国足协曾有过追加处罚的先例,也曾有过不予理睬的先例,似乎是否实施追加处罚完全基于足协长官们当时的心情。
⑤赛后,在体育场外,河南球迷向回宾馆的山东队大巴车上的国家队队员招手致意时,山东队队员竟然在大巴车上朝河南球迷竖中指,引发河南球迷向大巴车投掷杂物。 |
个人理解:实际上这一条申诉是最难以评判的一条。只是我个人永远不会相信类似“河南球迷在车下依依不舍,山东球员在车上挥手道别”的描述,因为那全然不符合一场剑拔弩张的激战过后双方正常的心理与情绪。
双方就竖中指一事的说法始终驴唇不对马嘴,中国足协以往严厉处罚过球员伸中指事件,但都是在掌握相关图片或电视画面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比如前北京国安球员周宁2002年8月25日在四川全兴主场对北京国安比赛的第71分钟被红牌罚下退场途中的那次“中指事件”,事后其被中国足协处以“停赛6轮联赛、罚款一万”的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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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河南建业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那么这条申诉不可能被中国足协加以受理,这甚至也是国际惯例。实际上,河南建业不可能不知道证据在这条申诉中的重要性,而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依然将此写进申诉,只有两种可能,1,主观认定山东鲁能一定有人竖中指;2,为河南球迷随后的砸车行为寻找借口。
事实上,即便真的有山东球员做出不雅手势,在中国足协重罚相关人等的同时,河南个别球迷的非理智暴力行为同样也当受到严厉谴责,而河南赛区也当因安保不力受到相应的警告或处罚。毕竟,砸车行为已威胁到客队的人身安全,不予抑制随时可能酿成大祸。
至于河南建业申诉书最后所提及的“山东队是2006年的双冠王,着实有失冠军球队的风度和姿态”;个人感觉似乎已经超出了正常申诉的范畴,更像是某种主观宣判;而“俱乐部还希望中国足球协会维护公平竞赛的环境,并保护弱势球队队员的安全,严格贯彻执行球场判罚尺度,一视同仁,保证联赛公正、顺利进行”中“保护弱势球队队员的安全”之说,则有点“撒娇”之嫌——盖因一个公正的联赛,不论是所谓“强势球队的球员”还是所谓“弱势球队的球员”,在人身安全这一层面上永远是平等的,都是应该严格加以保护的。
以积极的角度理解,虽没有人愿意看到此类争执事件的发生,但既然已经发生了就应该勇于面对,所以我们乐于看到河南建业的申诉,也乐于看到山东鲁能随后的回应甚至反诉;也许上升不到“真理越辩越明”的高度,但至少有些真相可以在辩论中逐渐浮出水面,以正视听。
中国足球从来就不缺少谩骂,缺少的只是客观的看待、理智的分析与平静的表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