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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和债权投资的界限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其他应收款是经营性的,而债权投资是投资性的,即可以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流量分类具有对应关系。另外,投资是企业的主动理财行为,一般具有获取利息收益的意图(或者说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息收益),这也是与其他应收款的区别点之一。(转自:会计视野)

对于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的合伙资本金投入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实际上这个争议背后是大家对于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特别是对于合伙人投资份额计税基础的确认规则存在认识上的盲区。目前在税收实践中,很多有限合伙企业都出现了有限合伙份额的转让。但是,对于这些有限合伙份额计税基础的确认和变动规则,目前我们税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所得税的原理角度,即既不能重复征税,也要避免漏税,我们需要认识到公司股东的计税基础确认规则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的计税基础确认规则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从稍微学术一点的话来说,就是公司作为一个税收实体和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税收虚体(pass through entity),他们的税收属性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因此,我们这里先通过这篇文章和大家交流一下,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资本金投入的会计核算、经营利润的年末结转以及投资人投入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差异。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账款保理是常见的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对保理涉及的标的应收账款能否终止确认,实质上也就是判断其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保理商,以及是否放弃了对标的应收账款的控制权。对此需要注意:并不能简单地依据保理合同形式上为“无追索权”即认为被保理的标的应收账款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实务中“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出表”的若干常见情形:
1、保理合同约定在应收账款实际收回之前,均需按应收账款的原始金额和一定的利率

1.财会函[2000]7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新准则延续了上述观点----准则讲解'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

一、业务背景
企业集团如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转与借用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息资金拆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税务上企业之间的无息资金拆借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在网上对这个话题的讨论也是很多,目前也存在争议,营改增以后在政策上有了一定的明确,本人也尝试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总结分析一下。
问题:(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瑞华研究2010~2014汇编》:
问题:
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2018年2月27日上午8:50,国家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进行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分别就环境保护税、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三项主题进行讲解。 

主 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时 间: 2018年2月27日上午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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