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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盗”、“贼、”“寇”、“匪”四字在我国出现较早,被广泛使用于历史文献之中,用来指称一切破坏统治秩序的人或事。四者的涵义有交叉之处,也有细微差别。随着语言文字的发展,它们又从不同角度或构成单义复词称谓,或构成同义复词称谓,所以文献中时有交互使用的例子,使用也比较混乱。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词义发生较大变化,古今称谓差异很大。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以明确古今盗贼寇匪称谓所指。

盗:《说文》卷8 下《氵欠部》:“私利物也。从氵欠、氵欠欲皿者。”①“氵欠,慕欲口液也从欠从水。”②“皿,饭食之用器也。”③即盗意为私利皿中的物,物不为自己所有,但私下里取走,占位己有。其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窃人之财,犹谓之盗”,《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其中盗均指窃取财物,后来又引申为盗活动的从事者,即盗其人。如《论语•阳货》:“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穿窬之盗即指偷窃者,与今天的小偷意思是相同的。“许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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