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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书屋杂谈

    在我国古代哲学理论中,义利关系问题集中了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孔子认为:“仁者人也……义者宜也”。追求私利是人的欲望本能,但是追求私利应以“义”为前提,以义制利,见利思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的义利观可概括为“重义而不轻利”。而荀子则提出:“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已经有了重义轻利的倾向。董仲舒提出:“夫人仁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否定了君子在合乎“义”的情况下追求“利”的合理性,这与孔子所赞许的“义然后取”和荀子说的“好利恶害”明显不同,进一步割裂了义利之间的关系,也把重义轻利的观点绝对化了。

      宋明理学家承袭、发挥董仲舒的观点,严义利之辨,倡导贵义贱利。程颢认为“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义利关系被视如水火之不相容,有义则无利,有利则无义,朱熹提倡“革尽人欲,复尽天理”。心学大师王阳明也主张“去人欲而存天理”。“义”作为一种价值原则被提升到宇宙本体和形而上学终极存在的高度,称为“天理”,“利”因“人欲”恶的性质而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先秦儒家所谓“合义”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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