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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方财政法规-行政政法类
大财行 [2003] 115号
2004-05-11   [来源]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公交售票方式改革,为规范和加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通勤和办公交通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通勤交通费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家住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上下班通勤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本通知所称职工通勤,指职工所在工作单位与其现居住地点(指常住户口住址,下同)之间的上下班通勤。
(二)管理原则和具体办法
各单位应本着“严格管理、节约开支”的原则,切实加强通勤交通费管理。
1.单位为职工提供通勤班车的,可继续发送通勤班车解决职工上下班通勤。  
2.职工通勤需乘坐公交车的,所在单位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专线月票或公交IC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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