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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保险条款

(2007版)

杂谈

分类: 情注神往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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