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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4 17:13)
    随心而爱,随情而动,随君而行,随缘而终。烟花飞灭后总有曲终人散时,不惑时突然顿悟:无论窗外喧嚣热闹,自己却愿意厮守那份宁静纯真。绣品代表心境,从最初的青涩笨拙,到如今的淡定自若,人的成熟确实需要岁月的历练。这在10年、20年前都是无法理解和体会的。
      今年要完成的是这幅谢楚余的《清露》,那种优雅的美和宁静,还有骄傲的坦诚和坚毅。品味10年前老人家送我的话: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原来适时回头珍惜当下竟然真的在不经意间就被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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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旦的看到个微博,不记录下对不起界么多有才华滴银,乐使我鸟
话说:民间科学家 @王小塞 热衷于研究,于2012年1月1日搞了次不成功的科学实验,无奈救助微博:求助网友,手贱把不锈钢饭盘放到高压锅里,只进不出了,折腾了一夜没弄出来,人生顿时挫败感,谁有妙招?---
竟然有人建议使马桶揣子!!



俗话说高手在民间,且看民间科学家是怎么教王小塞搞科研滴。当然也有对王小塞的壮举羡慕妒忌恨,讽刺打击滴,继续看:

@马志海: 注水,渗入到盘与锅之间,旺火急攻,可解! 
@乐观也是一种主义: '王小塞'遭遇'锅得钢'。
@海盗狼:放水一煮就浮上来了 
@苏玛拉古: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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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晨,推窗远望,体会这座全民皆环保的城市--大阪。难以想象40多年前烟雾缭绕,根本无法看清楚眼前这座大阪城标志性建筑“天守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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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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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个《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起草,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进我市业主大会建设的重要文件。

  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所以物业服务也是为全体业主提供的准公共服务产品,而并非是针对单个业主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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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业主维权事,投诉到北京市长信箱。借用@姚晨 的话:法律应该保护守法的公民!
    市长接待信箱好:我是朝阳区芳园南里9号(10号)院丽都水岸业主。2011年11月4日太平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没有履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更换物业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等程序,擅自将新工物业赶出园区。并引进赛特物业公司。此行为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
    新工物业没有经过审计就撤出园区,赛特物业没有经过招标程序就进入园区,还违反物业交接管理办法。
    业主代表已经征集640位业主意见,其中已经联络上业主400余人,目前仍有业主代表继续联系。反对开发商侵犯业主权力,赞同依法通过业主大会招标形式选择物业公司人数过半。
    而目前园区物业现状为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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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做为业主代表竟然被搜房网限制发帖,搜房网代替所有互联网吗?那就互联网上相见吧)



北京太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11月4日解除丽都水岸物业公司新工物业以及引进赛特物业公司,此行为没有事先告知业主知晓并同意。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交接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款,我们认为:
1、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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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不要被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牵着鼻子走,研究法律、条例,找个好律师,业主从此不再无穷弱。要点:不要顺着行政机关踢皮球、开发商耍文字游戏的线路思考,自己找保护自己的法律条款,让对方解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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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所在小区开发商于10约底,带几十人半天之内,将原物业公司强行赶出小区,并引进新物业公司。
律师意见:开发商违背业主临时公约约定,无权代替业主更换物业公司。更换物业公司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通过招标形式选出新物业公司。前物业公司则需要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财务清单、社区所有设备、服务、供应商等资料全部移交给业主推选的新物业公司,进行交接。
我作为业主代表,认为:在目前相关法律不人完善、且近500业主权益受侵害的前提下,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起监督、调解、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任和义务。且,小区办承担监管业委会筹备责任、监管物业公司服务责任、监督开发商房屋相关事宜责任,应该将群体事件控制在最小危害期,主动参与监督、调解工作。遂电话投诉至小区办。
小区办接线同志听到我所陈诉情况,认为开发商确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对业主侵权,但是他们不会出面调解。让我们起诉,或者找街道调解。
对此:我认为,小区办已涉嫌不做为,不积极解决群体事件的矛盾,违背“北京精神”。按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规定,以及宪法赋予给我们的公民权力,我将正式提交书面投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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