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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致奋斗的一年,致通关的司考。
先介绍一下本人的情况。非法本的警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很幸运今年第一年考就以410分高分通过。其中,卷一121分,卷二101分,卷三83分,卷四105分,总分410分。因为司法部答案出来后自己忍不住对了一把,前三卷最终的得分与估分吻合度较高。因此也让我觉得自己能够有了那么一点发言权来写写自己的感想。当然,更重要的是,感谢这许许多多名师里对我影响最深的——商经法李晗老师。
司考培训界本来女老师就屈指可数,要数年轻漂亮的美女老师,那第一个绝对是教商经法的李晗。商经法这块,之前有个很喜欢搞自我包装,还网传造假的张海峡,看之前论坛上的帖子,似乎推荐的频率最高,这着实是让我很想不通的一件事。这个社会有时候价值观颠来倒去,一些行事高调的人善于自我吹嘘反倒遭人吹捧,一些低调的、真正优秀的老师反倒是像低着头沉思的麦穗一般谦卑。
我是第一次接触司法考试,今年是选择报了班,前期,也就是4月份系统强化课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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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出炉,厚大司考整理出品
24、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25、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26、甲的马丢失,被乙拾得,乙将该马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因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丙将该马变卖并就卖得价款清偿债务。丙对马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但为善意的他主占有。
27、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乙间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
28、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①乙为直接占有。②由于甲对手机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