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有一个姓顾消费者到了上海珠宝大厦,看中了一个水晶球,直径58毫米,原价6000多元,打折后价格是2994元。她问这个水晶球是不是假的,对方说:不会,三楼有珠宝鉴定,你可以拿去鉴定,另外,最重要的是,我们有一个庄严的承诺,就是假一赔百。她把钱一掏,对方给她一张小票,她拿着小票和质量保证书把水晶求拿走了。3个小时候,消费者回来了,说对不起,你这个水晶球是假的。她拿出一个签订书,上面写着:水晶体,质量是方解石,直径58毫米。方解石是一种玻璃体,玻璃体的价格在20—30元之间。售货员就慌了,把经理找来,经理一看鉴定书,把水晶球推给她们,她们把钱推给消费者,消费者不同意,必须按照承诺假一赔百。双方就吵出来,公司的说法是“假一赔百”是一句夸张的广告宣传,双方不欢而散。
一个星期后,消费者把厂家和商家按照消法双双推上法庭。对方律师说:我们承认你在这个商店买了一个水晶球,价格是2994元,既然你主张你在我们买的水晶球是假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必须证明价格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