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颠覆了司法拍卖?
文/于闯
法院判决结果惹争议
事情最初发生在2006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一案中,委托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卖一处房产。2006年11月某竞买人通过拍卖竞得了该标的,成为买受人。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与该买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第8条约定:
引言:
提起网络拍卖这个话题,首先要区分三种形式的互联网拍卖: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依靠自身技术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第二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这种网络拍卖究竟属不属于拍卖值得探讨,这个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认定,还关系到网络拍卖纠纷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服务行业自律和网络交易立法方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互联网拍卖的第三种形式,即是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拍卖公司利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技术实现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此种形式的互联网拍卖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目前在上海等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是不违反《拍卖法》规定的一种新型互联网拍卖。
明黄花梨画案现身古玩城
——《中国拍卖》记者寻宝记
文/于闯
简约画案不简单
《中国拍卖》/于闯
引言
链接:部分股权拍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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