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路法官的BLOG
个人信息
正义路法官
日历
最新文章
最新评论
最新留言
相册
友情链接
访客
好友
计数器
          
rss
 
推荐订阅:订阅到RSS阅读
内容
  •  
    2008-05-06 00:32:50
    标签:教育
     

     

    各位民事再审申请人:

        人所共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修改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当事人再审难的突出问题,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区别就是把提起再审的审判权上提到已作出终审判决的下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行使,这样,最大限度的可保证当事人畅通诉讼渠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法院立案庭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制定下发了全国统一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受理审查工作细则》,但通过一个月紧张的再审立案审查工作,全国法定具有提级再审权利的三级法院除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申诉之外,可立案提起再审的数量不尽如意。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只了解新旧《民诉法》的区别是再审案件上提一级,而忽视立案再审的程序条件,更不对照新《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导致合理的诉求逐步演变为无休止的涉诉信访,既消耗自己的精力、财力,又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基于新旧法律的交替、衔接、过度阶段,为解决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盲目申请再审的问题,提高申请再审、立案的效率与效果,本人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前先到当地法院进行咨询并按以下提示做好申请再审前的准备工作,力争申请再审的启动程序一步完成。

    附: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  
    2008-05-03 00:39:12
    标签:杂谈
     

    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司法保护

     

     

    内容提要: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权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最重要力量。本文探讨了个人自由和权利司法保护原则。作者首先分析了个人自由和权利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个人自由和权利司法保护的重要性,最后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的结论是:个人自由和权利司法保护的原则,应当从目前所处的宪法基本原则的次级原则地位提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个人自由和权利;司法保护;宪法基本原则

     

    The Protection of Jurisdiction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Chen Chunmei

     

    Abstract: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strength that to protect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in the national power system. This paper deals main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jurisdiction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First,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necessity of jurisdictional protection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Secondly,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otection of jurisdiction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At last, the autho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e conclusion of this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the posi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jurisdiction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ought to be promoted from the principle that is lower than the basic principle in constitution to the basic principle in constitution.

    Key words: 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 protection of jurisdiction, basic principle in constitution

     

     

        司法救济是各国宪法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而设置的一项基本制度保障。近年来,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成为国内宪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我国学者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1]

  •  
    2008-05-03 00:31:53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6年10月28日,被告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口北侧时,适遇罗某某、宋某在机动车道内清扫渣土,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罗某某、宋某身体相撞,造成罗某某死亡、宋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部门查明:罗某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宋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段某驾驶灯光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小型普通客车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据此,交通部门认定:罗某某、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段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某建筑公司,该车系被告段某从被告某建筑公司借用。被告某建筑公司为该车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2006年,被告某劳务公司与被告某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某劳务公司分包被告某城建公司所承建的北京市某综合楼工程中的临时设施建设所包含的劳务。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城建公司亦将清理施工现场附近道路上遗洒的建筑渣土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某劳务公司。被告某劳务公司安排包括罗某某、宋某在内的职工负责上述工作。此次事故发生在罗某某与宋某从事被告某劳务公司指派的上述工作过程中。

        因相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城建公司、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段某以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1179.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二、审理难点及分歧意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段某、某建筑公司和某劳务公司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以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段某、某建筑公司和某劳务公司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罗某某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罗某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段某、某建筑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某劳务公司行使追偿

  •  
    2007-11-21 17:58:01
     

    无罪推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横斗争的产物。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核心原则,体现了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与进步的程度。在立法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法制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法  保障人权  观念

        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提出和兴起,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开始由惩罚和控制犯罪转向保障和维护人权,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日益朝着文明、民主和科学的方向发展。19世纪中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已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国际标准,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加以确认和体现。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否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引起我国法学界、实务部门的激烈讨论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文拟对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做以简要论述,供研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时参考。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理念基础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的斗争中,提出了以无罪推定原则来代替有罪推定的刑事司法改革主张。19世纪中叶,意大利启蒙法学家贝卡利亚对无罪推定的思想,作了比较完整的阐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

  •  
    2007-11-21 17:26: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受到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视野下,更是引来了越来越多的讨论和质疑。本文拟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需求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意义来探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期在《刑事诉讼法》的重修中实现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抚慰  利益平衡

        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许多人愈来愈认识到,物质损害赔偿不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唯一内容和目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纳入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物质赔偿是主要方面,但也不应把追究其他民事责任排除在外”。[1]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现状及原因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况下,得要求侵权人以财产等形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但是,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驳回,因此,受害人不禁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恶性犯罪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这种严重的精神损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受害人通常难以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

  •  
    2007-11-18 11:52:25
     为全国法院纪检征文作

    立公为民

     

    把持利剑扛天平,

    人民法官为人民。

    体恤贫苦扶正气,

    威对暴逆镇邪风。

    和谐引入规与范,

    权位不离法典公。

    清正廉洁作表率,

    深孚众望一片心。

     

  •  
    2007-11-18 11:42:11
     

    为全国法院纪检征文作

     

     

    壮志为国

     

    头顶国徽闪闪红,

    胸怀壮志为人民。

                   纪律恪守弗松懈,

    法规因循不离身。

    确立科学发展观,

    昂扬嫦娥飞月行。

    国力振兴民富强,

    红旗飘迎寰宇风。

     

     

  •  
    2007-11-11 22:51:54
    倡廉扬清
     
    为全国法院纪检征文作

     

    严于律己不染尘,

    肃清世风正天平;

    法规施行重千钧,

    纪律恪守壮雄心;

    维持廉洁公生明,

    护卫品德勇耐贫;

    权高位重莫滥行,

    威望树久利国宁!

     

  •  
    2007-08-16 16:28:35

    贺《中国法院网》开通五周年

     

    2007年8月16日

     

    法庭内外诸事播,是非曲折法理调;

    依法治国贡献多,奋战五年效辉煌;

    天下百姓评价好,法律人士视法宝;

    精益求精再创高,打造中国第一网。

  •  
    2007-08-16 16:22:18
     

    贺《中国法院网》开通五周年

     

    2007年8月16日

     

    法庭内外诸事播,是非曲折法理调;

    依法治国贡献多,奋战五年效辉煌;

    天下百姓评价好,法律人士视法宝;

    精益求精再创高,打造中国第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