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民事再审申请人:
人所共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修改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当事人再审难的突出问题,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区别就是把提起再审的审判权上提到已作出终审判决的下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行使,这样,最大限度的可保证当事人畅通诉讼渠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法院立案庭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制定下发了全国统一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受理审查工作细则》,但通过一个月紧张的再审立案审查工作,全国法定具有提级再审权利的三级法院除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申诉之外,可立案提起再审的数量不尽如意。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只了解新旧《民诉法》的区别是再审案件上提一级,而忽视立案再审的程序条件,更不对照新《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导致合理的诉求逐步演变为无休止的涉诉信访,既消耗自己的精力、财力,又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基于新旧法律的交替、衔接、过度阶段,为解决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盲目申请再审的问题,提高申请再审、立案的效率与效果,本人建议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前先到当地法院进行咨询并按以下提示做好申请再审前的准备工作,力争申请再审的启动程序一步完成。
附: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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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