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 车 交 通 事 故的赔 偿
4月28日凌晨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运行到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之间时脱线,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当这些不幸的遇难达71人,受伤人数达247,看到这些消息时,心里一阵阵难受,给多少家庭带来灾难啊。愿亡者安息,伤者尽快恢复健康吧!
铁路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但旅客往往不知道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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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源自:《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指导意见共30条,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详见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交通事故在那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征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参照我国的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
一、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A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B、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交通事故专辑》
陕西省关于无偿搭乘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
无偿搭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搭乘和恶意搭乘,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恶意同乘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而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善意搭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应相应减少民事赔偿额。
《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
2008年陕西省对进城农民交通事故赔偿使用城镇标准
整理:徐娟娟 电话:13891859510
前言:一直以来,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明显悬殊,使得同伤不同赔,同命不同价,全国各地‘同命不同价’案件很普遍,曾经在博客中转发过河南省南阳市全国首例对进城农民取消双重标准同伤同赔的案例,在该文中,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张胜利律师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同命不同价”也被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宪。“如果在计划经济下,按照老办法赔偿还行。可现在城乡差距大大缩小,城乡人口流动大,全国都在努力消除城乡壁垒,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果伤亡赔偿还以户口为标准,已经违背立法的精神了。”张胜利律师说。
同赔偿新规定:
陕西省2008年有新规定了,农村人在城市生
2008年交通事故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徐娟娟律师编辑 咨询电话:13891859510
源自:《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同时起诉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见第14条)
机动车发生交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起诉机动车方和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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