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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杂谈 |
分类: 法边余墨 |
最高法院于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针对《解释三》中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第十一条,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此规定会导致离婚案件增多,合理不合情,甚至认为女方权益被挤压。在我看来,却并分如此。
我们需要的是全面解读该条规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让我们做以下分析:
其一:该条第一款有这样一句:“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人不仅仅是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该方依然要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换言之,房屋所有权人是连权利带义务一同承受的,而并非仅仅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这也恰恰体现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