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历史真相的对决!
——一场被搅得面目全非的维护许如辉作曲权官司
(新语丝 拍案而起, 200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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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月清风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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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张裕,2008-5-28)
上海7年抢救109出剧目
--《优秀表演艺术整理抢救作品精粹》首发
由上海市文广局、市文广集团出品,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新汇集团上海声像出版社录制出版的《剧坛瑰宝——上海市优秀表演艺术整理抢救作品精粹》昨天正式出版发行。上海的艺术家们历时7年抢救录制的109个优秀传统表演艺术经典剧目和折子戏作品,终于与观众见面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仲伟出席昨天的首发式并讲话。
具有重要传承价值
“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使得戏曲艺术常常面临“艺随人走”的尴尬和遗憾。2002年,上海市成立“优秀表演艺术整理抢救小组”,用高清摄制设备,把前辈艺术家的优秀表演艺术完整、清晰地记载下来,传承下去。
经过7年的努力,目前已录制完成109出优秀传统表演艺术经典剧目和折子戏作品,剧种涵盖京剧、昆剧、越剧、沪剧、淮剧、滑稽和评弹等上海市的主要戏曲剧种。在109出剧目中,大戏30出,折子戏71出,评弹长篇书目8部。这其中,京剧和昆剧占据较大比例,京剧剧目有22出,昆剧剧目35出。这些剧目都是各剧种的经典作品和艺术流派的代表作,有着重要的传承价值。
由于一些著名艺术家年事已高,无法录制剧目,“抢救小组”对他们进行录像访谈,把他们的从艺经历和长期艺术实践的宝贵经验形象地留给后人,接受这样访谈的前辈艺术家有44人。在首发式现场,著名沪剧表演艺术家杨飞飞告诉记者:“录制艺术访谈,让我能静下心来回顾我的艺术之路。从艺之初,我也从没想过要唱成什么流派。但这几十年来,我都是一直根据人物和剧情设计唱腔的,决不让小学生唱出大学生的腔调。在这基础上,做到口齿清楚,字正腔圆,或许是因为这样,观众们才喜欢我的唱腔。”
周良材:从许如辉“败诉”,到我为沪剧送终
——沪剧研究权威与许文霞一席谈

(周良材研究员)
四、我为沪剧送终
文霞,你写了一系列揭露文章,实际上也是在为我们沪剧送终,为沪剧走进坟墓献花圈!社会上这么多的问题,沪剧能不消亡吗?一把怒火就会把剧种烧光的。
你爸爸活在今天,也会被上海现象气死。每个人会在历史上定位,再化力气否定,也是否定不了的,就象万里长城一样,会留在那里的。
“法院、学校和医院”,本来是人们心中很神圣的地方,现在变得乌七八糟了,最近《报刊文摘》披露,法院存在“打招呼、批条子”现象,这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吗?
我最近在《上海滩》发了一篇文章,叫《竹枝词与海派戏曲》,也提到滩簧戏是要消亡的,该终结了,这一天会来得早一些,为什么呢,因为人为因素,三不尊重:“不尊重人材,不尊重知识,不尊重客观规律”,所以加速了它的消亡和终结。
现代沪剧的发展,主要是靠一批知识份子,靠编剧,作曲,导演的创作作用,没有知识分子,可以的,你倒退到滩簧戏——花鼓戏时代去嘛,去唱对子戏嘛。现在上海媒体宣传也有问题,一出戏唱出名了,就变成演员的了,只宣传演员,作曲、导演、编剧,根本就不在他们眼中,完全抹煞这些知识份子的重要作用,这是很成问题的。
周良材:从许如辉“败诉”,到我为沪剧送终
——沪剧研究权威与许文霞一席谈

(周良材研究员)
文霞,听说你爸爸(水辉、许如辉)二审官司又输了,本来准备写封信给你的,谈谈我的看法,开导开导你,今天正好借这个机会,把我的想法开诚布公。
你问我最近在做点啥?我天天在练气功。我的体会,现在这个社会,对某些人讲真话是要发脾气的,血压会高,所以我基本上是见怪不怪,不听不闻,而练气功对平抑情绪是绝对有好处的。除了练功之外,我还在研究《道德经》,《金刚经》,《周易》,《气功学》,已经写了好几篇文章,发在《上海中医药报》等刊物上。前段时期,北京戏剧界刘厚生看了我写的文章,来了封信,谈了他的读后感,还问我怎么不研究沪剧了。我回信说:“刘老,我与沪剧离婚了,与滩簧离婚了,而且已准备为沪剧送终了!”刘厚生后来与鲍世远(上海文艺评论家)通电话,让他转告我:“良材啊,气功是气功,戏曲是戏曲,戏还是要研究的嘛,沪剧还是要研究的嘛。”
我想刘厚生听到我“要为沪剧送终”,一定五味杂陈,其实我讲的是真心话,而他毕竟50年代在上海文艺界工作过,还是上海戏剧界的领导,我们是同事,对当时剧种繁荣的景象大家都是见证人, 60年代初他才调往北京。
“为沪剧送终!”,这绝不是我心血来潮、发发牢骚随便说说的,形势就是这么严峻。我一辈子在研究沪剧、研究滩簧,我的事业都放在滩簧戏上,现在却要为它送终,你说我不痛心吗?原来以为这些剧种会在我们手中发展下去,一代比一代强,没想到现在一个一个在走向消亡,江苏的苏剧,浙江的姚剧,已消亡了,沪剧在我们这代人手中也要保不住的,所以我是满怀悲愤为沪剧送
与国外律师行业比,中国的律师行业存在三个明显的问题:历史短,人员少,专业性不强。
严格地说,在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出台的《律师暂行章程》未公布实施之前,中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中国律师行业真正取得长足的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因此,现阶段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正处于青年期,而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很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中国律师总人数为14万多人,但这个数字还不足美国加州一个州的律师人数。此外,中国律师行业在整体专业水平、细化分工和团队协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足。
中国现在是一个国际化的大市场,需要大量的具有跨文化背景的、了解国际市场规则、掌握国际市场语言的专业人士,律师行业也是如此。许多人对律师的理解主要是替人打官司,在法庭上雄辩一番,但事实上律师涉及的业务非常广泛。很多律师基本上不和法官或法庭打交道,他们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客户进行项目的筹划,如融资、并购、直接投资或起草项目文件等等。因此,这要求律师不仅要熟悉中国的法律,也要了解相关的国外法律,同时还要了解客户和对方律师的工作方式,掌握他们所熟悉的语言,这样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才能把生硬的法律语言变成大家都能接受,并乐意遵守的交易规则。
高水平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一般要具备以下几点:第一、具有较强的从事涉外业务能力;第二,具有适当的规模和业务种类;第三、有完备的质量控制;第四、在事务所管理和利润分配方面合伙人之间有较高的共享水平;第五、重视员工的培训。
目前,海归律师在国内律师行业中占
“5"12”地震过后,相关的法律难题开始浮出水面,除了讨论较多的地震与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外,还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笔者现分述之并提出解决之道。
一、关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据《环球时报》消息,在四川大地震中遭受损失的财产中只有极少部分投有保险,而根据中国的财产保险规则,地震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观点:如果受灾人灾前与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应是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理赔。但重复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只赔一次,人身保险可以重复理赔,没有上限限制。
理由: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些内容的格式合同无效。其次,在法院的先前类似案件判决中,已有直接认定保险合同免赔条款无效的先例,理由是“这些免赔条款显然不能对抗人的生命和财产”。
二、关于按揭与银行贷款
观点:房屋灭失原则上不能免除受灾人的债务,但受灾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即使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一条路可走。
理由:用受灾房屋担保银行的债务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则是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导致担保物灭失后,如果房屋通过保险理赔或者补偿等取得赔偿金的,则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银行仍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房屋灭失后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四、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法院阅卷;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
六、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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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明确死刑案件律师辩护资格
来源:法制网 | 日期:2008-05-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严格了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出台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律师法,充分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
《规定》还特别指出,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
《规定》明确,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等。
被指定死刑案件辩护人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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