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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

融资性

超越经营范围

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

分类: 合同民法

      根据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地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其他相关业务。比如以上海市的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业务。对外提供融资担保未列在经营范围之内。而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需要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公司。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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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合同民法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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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上诉人

被告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分类: 案例汇编
【裁判摘要】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刘向前,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乡金塘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刘向前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向前诉称:2009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NU3839、苏NG886挂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0年4月23日23时5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交叉路口处,所载的货物刮倒路上线路,致路上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及一辆小型客车受损。后高邮市交警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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