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金融 |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被称为公开募集设立;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被称为定向募集设立。
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彭冰在其编著的《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第5章中写道:
“但在实践中,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可见,除非国务院特别批准,任何人要想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都必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3年以上,因此,公开募集设立方式在现实已经不可能存在,除非获得国务院的特别批准。”[1]
可见,作者将公开募集设立的概念等同于《首发办法》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概念,也正是按照这个逻辑,由于《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开募集设立尚处于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未成立,“3年以上”无从谈起,因
标签:
杂谈 |
分类: 金融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到价款。关联交易的类型主要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