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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参见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