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6〕314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时间:2018-10-21 18:24:5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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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促进银监会机关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2.69,0.01,0.37%)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结合银监会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
1、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
使用说明:
记载农商行(信用社)收到或发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凭证、开户单位对账单等信息的序时登记簿,是事后查找相关信息的记录。
1、年月日:记载收到或发出信息的实际日期。
2、收或发:记载收到或发出,收到信息填写“收”字样,发出信息填写“发”字样。
3、摘要:记载信息收发形式,如“邮寄挂号信”及号码、“特快专递”及号码等。
4、对方行或单位:记载收到或发出信息的对方行货开户单位名称。
5、内容:记载发出或收到信息的种类,如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对账单等。
6、经办人:由实际发出或接受信息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7、备注:记载其他需记录的事项或粘贴挂号信、特快专递的回单联。
本簿由指定人员负责登记、保管。年度终了,已用登记簿装订成册入库保管。本簿保管期限为15年。
2、差错登记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