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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上海大场自来水厂项目,是水务领域最早的PPP项目,最终的结果是外方资本提前退出,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代表政府提前(收回)回购。
http://ww3/large/99ca571ejw1ew6wkdcfh0j20jb0c3wfk.jpgPPP研究报告" TITLE="上海大场自来水厂项目(典型的失败案例)|
交易结构要点
1.上海市政府授权上海自来水公司与英方投资者合资组建项目公司;上海市政府通过地方行政规章《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授权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代表上海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根据特许经营授权,获得大场水厂的建设、经营权。其中,建设期30个月,经营期20年。到期后无偿交还上海市政府。
2. 项目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期内大场水厂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除征地有关费用,不承担土地使用费。
3.未经上海市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专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抵押给专营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但项目公司为项目自身融资需要的除外。
4.英方投资者将获得不低于15%的固定回报,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作不可撤销的支付担保。
5.有关英方投资者和项目公司从上海自来水公司取得投资回报和偿还贷款资金净额的约定,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作不可撤销的支付担保。
6.项目公司必须将项目投资总额报上海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项目工程必须由上海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项目公司联合组织验收。
7.项目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水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供应。在经营期间,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必须保证项目公司日供净水40万立方米的能力,并保证不间断供水。项目生产的净水由上海自来水公司负责统一销售和调度。
8.期满移交工作,由上海市政府指定部门和项目公司于特许期届满1年前分别指派代表组成的转让委员会负责。涉及移交的有关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上海市政府在大场水厂专营期届满3年前另行制定。
项目失败原因
1.固定回报导致项目水价偏高,引发运营压力。
PPP模式涉及公用事业价格制订。根据价格管理的相关法规,PPP模式涉及的项目均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的确定与调整面临着社会公众的压力,从而造成项目风险。政府面临着既要关注社会资本有合理回报,更要面临社会公众的情绪,因此,一旦两者之间无法达到一种平衡,项目风险将不可避免。
2.政府法令的变更,直接叫停类似项目。
2012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2〕43号)。
由于固定回报违反了风险自担的基本商业原则,涉及固定回报的内容没有合规性基础,导致项目提前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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