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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何以成了探亲“假”?
朱少华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这一天,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长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赶。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据6月21日新京报)
职工享受探亲假,是我国劳动者在法律规定下的一种基本权利,员工能够利用探亲假探望父母、夫妻相聚、既能尽到儿女义务,享受到天伦之乐,更不影响个人的工资收入,工人们更该热烈欢迎,由衷支持,并争先恐后享受这种法定权利才是。但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却恰恰相反,不仅绝大多数人对探亲假不以为然,更不希望享受这种什么带薪休假的日子。还有一些人根本不知道,也绝不会主动维护这种权益。在许多单位及员工看来,“探亲假”实际上成了探亲“假”。是写在纸上,中看不中用的一种“虚假的权益”。
这并不是因为所谓道德滑坡,人们亲情观念淡薄的问题。而实在是这种权利对普通工人来说成本太大,甚至有点得不偿失了。按照1981年出台的
同时,现在的信息通讯方便快捷,只要愿意,几乎随时随地都可以和家庭成员通话或视频,即便是夫妻相聚也可利用双休和节假日,这样的一种形式虽然比不上整月厮守,但可以大大缓解亲人之间的相思之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休探亲假要付出的那些昂贵的成本。如果国家的这种“探亲假”的规定不进一步的调整,而随着一些企业改革的更深入,员工工资占收入的比例再降低,探亲假不仅会成为鸡肋,必将会更虚更假。
因此,要让“探亲假”变成实实在在的职工实惠,就必须对现在的“薪”的含义进行必要的认定和法定。这个“薪”不仅是档案工资,而应该是职工的全部收入,同时,休“探亲假”更不能成为单位任何另眼相看的理由。“探亲假”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是谁的施舍,更不是任何人的恩赐。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在执行中,都不能有任何附加的条件。只有这样,“探亲假”才能变得名正言顺,并实实在在。把“探亲假”变成职工的福利和实惠,让职工享受起来更理直气壮,事关所有劳动者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
http://news.sohu.com/20150621/n4153901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