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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航空公司任意取消航班说不之二

(2009-08-11 19:54:11)
标签:

航班取消

分类: 以案说法

7月5日我搭乘北京飞往深圳的航班,在航班延误6个小时之后,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详情请看《对任意取消航班说不》)。7月24日,我们发律师函给海南航空公司。今天,我们已经备齐诉讼材料,准备立案起诉。

 

本案具有公益性,可能会影响到以后的乘机人的权益保护。面对航班取消,沉默是大多数旅客的选择,这中间自然包含了许多莫衷一是的理由。然而,有一点却是肯定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收益阻拦了更多人的维权步伐。航班取消后,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博弈中,乘客通常预期诉讼的收益低于成本,因此更多人选择放弃诉讼,让对方不战而胜。比如本案中,乘客最多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几千元,包括因航班取消而造成的额外餐饮费和交通费等,而乘客在诉讼过程中,请律师,找证据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可能要远高于几千元钱。因此,在这种预期下,大多数旅客会选择沉默是金。但这样的沉默,只会纵容航空公司更加变本加厉,损害更多旅客的利益。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会损害旅客个体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经营秩序,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今天起诉海南航空公司,我并非为一己得失,大众的利益才是我毅然走上法庭的主要目的。

 

本案非常复杂,最后可能演变为集体诉讼。虽然目前只有3个当事人起诉航空公司,但乘坐本次航班的乘客众多,因此不排除集体诉讼的可能。集体诉讼是对具有相同或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主体上的合并的法律制度。集体诉讼一般涉及到的单个人的利益不大,损失也不重,但由于当事人众多,因而,整体损失严重。比如面对航班取消,更多的乘客往往忽略自己被侵犯的权利,相对人航空公司也不会重视单个旅客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由受害者个别起诉,一般会因为收益与投入的精力、财力不成比例而让人感到得不偿失,使权利人不愿为保护这种权利而诉诸法院。但是如果有一个人起诉航空公司,其他的乘客能够事人明示授权或到法院指定该人作为诉讼代表人,那么诉讼的判决将扩张于所有未被明示排除在外的权利人。因此,期望搭乘2009年7月5日14:40北京飞往深圳的HU7701航班的旅客看到这篇文章后,能够与我所负责该案的律师张静联系(电话 010-82611156),共同起诉海南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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