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三十七:仗 杖 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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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
圖一的甲骨文字由商承祚首先破譯,他老人家的觀點是:疑為攸。但是由于一直沒有更能說服人的新觀點,所以甲骨文研究界一直視此字為漢字“攸”。所以這個甲骨文字一直到今天都破譯為“攸”。我發現這個破譯一直都是錯的。
卜辭:“貞:在仗田武其來告”(乙7746)
卜辭:“癸亥卜。在仗。貞:王今夕無禍”(前2·16·5)
卜辭:“癸卯。王貞:旬無禍。王占曰:吉。王在仗”(后上10·11)
卜辭:“貞:告仗侯”(金597)
在上述前三條卜辭中,“仗”均為地名。李學勤曾經考證這個“仗”(各家疑為“攸”)應該是帝乙十祀那一年征伐人方的戰場。我認為這一點可從——打仗的地方。封在此地的侯就是“仗侯”。(見第四條卜辭)然而這個甲骨文字爲什麽是“仗”不是“攸”呢?這就是本文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這個甲骨文字的本義與《說文》“攸”的內涵大相徑庭:
“攸。行水也。從攴從人。水聲”。我們看到這個甲骨文字和水無關,它從人從丨從又。所以按照甲骨文的發音規律它也不應該是“水聲”。從各聲符的比例看,這隻手執一根和左側的人一樣高的木杖。這個人是不是執杖的主體呢?根據甲骨文造字規律這個人不是執杖的主體,而是杖擊的對象。爲什麽?請看甲骨文“伐”:
爲什麽圖一中的甲骨文字可以破譯為“仗”呢?這個問題就要回到《說文》了。《說文》中無“仗”“丈”二字。僅有一個“杖”字,但是這個“杖”和“仗”是互通的,只是“仗”造字要遲于“仗”。從造字原理上看,“仗”從人,應該是動詞,而“杖”從木,是名詞。在《說文》中小篆的“杖”字可以給我們一些啟迪:
《說文》:“杖,持也。”段注:“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喪杖、齒杖、兵杖皆是也。兵杖字俗作仗。”就是說這個“打仗”的“仗”是後來約定俗成的一個漢字。但是用它來破譯我們圖一中的甲骨文字的本字確實是無懈可擊。
強調一點,這個以手執杖的甲骨文偏旁在甲骨文中獨立成字,可以是甲骨文尹——以手執權杖;也可以是甲骨文父——以手執家法。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仗的本義:以手執木杖杖擊敵人或罪犯。動詞。“仗”為後起字,通“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