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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三十七:仗 杖 伐

(2011-09-12 14:55:18)
标签:

甲骨文

本义

文化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三十七:仗 <wbr>杖 <wbr>伐 圖一 甲骨文 

圖一的甲骨文字由商承祚首先破譯,他老人家的觀點是:疑為攸。但是由于一直沒有更能說服人的新觀點,所以甲骨文研究界一直視此字為漢字“攸”。所以這個甲骨文字一直到今天都破譯為“攸”。我發現這個破譯一直都是錯的。

卜辭:“貞:在仗田武其來告”(乙7746

卜辭:“癸亥卜。在仗。貞:王今夕無禍”(前2·16·5

卜辭:“癸卯。王貞:旬無禍。王占曰:吉。王在仗”(后上10·11

卜辭:“貞:告仗侯”(金597

在上述前三條卜辭中,“仗”均為地名。李學勤曾經考證這個“仗”(各家疑為“攸”)應該是帝乙十祀那一年征伐人方的戰場。我認為這一點可從——打仗的地方。封在此地的侯就是“仗侯”。(見第四條卜辭)然而這個甲骨文字爲什麽是“仗”不是“攸”呢?這就是本文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這個甲骨文字的本義與《說文》“攸”的內涵大相徑庭:

“攸。行水也。從攴從人。水聲”。我們看到這個甲骨文字和水無關,它從人從丨從又。所以按照甲骨文的發音規律它也不應該是“水聲”。從各聲符的比例看,這隻手執一根和左側的人一樣高的木杖。這個人是不是執杖的主體呢?根據甲骨文造字規律這個人不是執杖的主體,而是杖擊的對象。爲什麽?請看甲骨文“伐”:

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三十七:仗 <wbr>杖 <wbr>伐 圖二 甲骨文 伐 殷商的青銅鉤戟一端是劍鋒另一端有鉤,可以在休息時掛在肩上的。所以甲骨文戟的本義是征伐過程中,或者戰爭間歇一個戰士正在荷戟小憩。如果用它來殺人時,這個字的戟柄上需要有另一隻手執戟才合乎甲骨文造字的規範。所以甲骨文仗的本義是用木棍杖擊敵人或者罪犯。注意:杖擊不一定致人死地,猶如後世所謂“杖××下”“××杀威棒”意思近似。但是如果这個字人手中的武器換成別的,恐怕意思也就變了。我們可以參見另一個甲骨文字“蔑”,戰士將兵器隨便丟棄在腳下,本義是“蔑視敵人”。

爲什麽圖一中的甲骨文字可以破譯為“仗”呢?這個問題就要回到《說文》了。《說文》中無“仗”“丈”二字。僅有一個“杖”字,但是這個“杖”和“仗”是互通的,只是“仗”造字要遲于“仗”。從造字原理上看,“仗”從人,應該是動詞,而“杖”從木,是名詞。在《說文》中小篆的“杖”字可以給我們一些啟迪:

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三十七:仗 <wbr>杖 <wbr>伐 小篆 杖 從木從攴。左側的攴會意是以手執工具,右邊的從木限定這個工具是木質的。由此我們可以知曉漢字的偏旁“攴”“攵”“殳”是同義的等值的偏旁,都是手執工具(或武器,殷商工具、農具和兵器是三者合一的)。只是在甲骨文、金文、籀文、簡書和小篆的進化過程中,人們因為不懂造字原理沒有輕易改變。所以形成了漢字的不同偏旁。

《說文》:“杖,持也。”段注:“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喪杖、齒杖、兵杖皆是也。兵杖字俗作仗。”就是說這個“打仗”的“仗”是後來約定俗成的一個漢字。但是用它來破譯我們圖一中的甲骨文字的本字確實是無懈可擊。

強調一點,這個以手執杖的甲骨文偏旁在甲骨文中獨立成字,可以是甲骨文尹——以手執權杖;也可以是甲骨文父——以手執家法。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仗的本義:以手執木杖杖擊敵人或罪犯。動詞。“仗”為後起字,通“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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