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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五:從卜辭合2636(正)譯“取”

(2011-08-29 16: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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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

本义

女取

文化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五:從卜辭合2636(正)譯“取” 卜辭 2636正 上半片 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五:從卜辭合2636(正)譯“取”卜辭 2636正 下半片

    其中八條卜辭(從左到右,從上到下)如下:

卜辭1:“隹唐取好”                    卜辭5“貞:婦好侑取上”

卜辭2:“貞:隹大甲(取好)”           卜辭6:“貞:隹大甲取婦(好)”

卜辭3:“隹祖乙(取好)”               卜辭7:“貞:婦好侑取不(?)”

卜辭4:“貞:隹唐取婦好”              卜辭8:“貞:隹祖乙取婦(好)”

這條卜辭是專家學者們在破譯甲骨文“取”字時必須引用的一版卜辭。一共八條,其中括號內的字是我依據上下卜辭內容(卜辭678)或省略的意義(卜辭23)補齊的。這一版卜辭中涉及的商先王唐,大甲(太甲)和祖乙是殷商人最為重視的三位先王,這一點以下兩條卜辭可以證明:

卜辭:“貞:御自唐大甲大丁祖乙百羌百牢”(佚873

卜辭:“侑于唐至于大甲”(林2·3·15

這一版卜辭合2636是一期卜辭,根據內容可以確定是占卜于婦好死後,武丁生前。內容涉及的是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有沒有在陰間締結“冥婚”(從卜辭7“貞:婦好侑取不?”是一個問句語氣可知)。她是和哪一位先王做“陰間夫妻”的呢?。因為卜辭的殘缺,我們無法看見結論,但是卜辭所問的確實是三位最優秀的商先王。

在卜辭中,實行陰間婚配的不止是這一條卜辭,還有甲3045

卜辭:“辛酉卜:王祝(一說兄)于妣己廼取祖丁”(甲3045)其中妣己生前就是商王祖丁的配偶。在祖丁死後,這條卜辭是殷商人為其占卜,期望他們倆在陰間“破鏡重圓”,再做夫妻。語氣是肯定的。

有上述11條卜辭可以看出,商代有冥婚的習俗。這一點與商代人認為靈魂不死,視死如生的死亡觀念是相一致的。也就是在一個人死後也必須婚配,有一個女人在陰間陪伴他(她)。所以在武丁配偶婦好死後,殷商人為其選擇的冥婚對象是唐(商湯)太甲和祖乙中的一個。

商周時期的僕人、護衛等身邊時常要使用的人採取的是殉葬的方式。這也許是下人沒有生存權利的緣故。這一點已為商代考古的事實以及象《詩經·黃鳥》這樣的文獻所證明。只是在冥婚貞這一習俗上採用了死後婚配的“人道主義方式”,這一點令人費解,尚需做進一步地探討。

這就引出了甲骨文“取”的一個常用意義——婚配。當然這個婚配不一定是指冥婚,也許活人的婚配也使用這個“取”,也就是後來的漢字“娶”的初文。

需要區別的是在甲骨文中有這樣的一個字: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五:從卜辭合2636(正)譯“取”甲骨文 女取合文 (菁7)這個甲骨文字不能直譯為漢字“取”,而是“女取”兩個字的合文。請看卜辭菁7

“甲辰卜。爭。貞:女取娩。”(菁7)這裡“女取”是一個已婚女子的名字。這條卜辭就是占卜女取甲辰日是不是分娩的一條卜辭。按照卜辭的習慣這個甲骨文字應該是“從帚從取”,意思是“婦取”。菁7卜辭的這種表示方法是特殊的,其中左側的“女”應該是尚未分娩過的女子,也就是說這條卜辭占卜的是:女取的頭胎分娩。

 

但是,就甲骨文“取”的造字看,它並不是爲了婚配而造字,所以“婚配”並非甲骨文“取”的本義。爲什麽這麼說呢?我們可以從甲骨文的造字和卜辭內容兩個方面來分析:

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二十五:從卜辭合2636(正)譯“取” 甲骨文 

從甲骨文造字看,取字從耳從又(手),是一隻手拿著一隻耳朵的會意字。和《說文》定義相一致:

《說文》:“取。捕取也。從又從耳。《周禮》‘獲者取左耳。’《司馬法》曰‘載獻聝。’聝者耳也。”可見西周獻俘用的只是左耳。但是我們從甲骨文看到,殷商時只要有一隻耳朵,無論是左耳或者右耳,都可以是“取”,也就是殺死或俘虜一人。也許是耳朵體積小,易于攜帶,易于辨認,不易腐爛的原因,它被選作戰利品的標誌了。從這一點看,甲骨文“取”的會意是“獲取”“取得”的本義。

從卜辭內容看也是這樣的本義:

卜辭:“……彈取網”(前5·9·1

卜辭:“貞:勿取羊于戈”(乙3581

卜辭:“庚申卜:乎取[豕匕]芻”(合59[豕匕]芻為乳母豬,即很小的母豬

卜辭:“己巳卜:雀取氏馬”(乙4718)氏馬疑為新建種群的領頭馬。

可見上述卜辭中的甲骨文“取”均為“獲取”“取得”之本義。

 

不過對甲骨文“取”的上述本義解釋卻碰到了一個問題就是在卜辭中,常常用作“取岳”“取河”:

卜辭:“己亥貞:取嶽”(粹29

卜辭:“戊戌卜。貞:取于河祀”(後下43·1

有學者認為這兩條卜辭中的“取”字應該是一種祭祀,即槱——一種燒柴獻酒以祭祀山嶽土地神、河神的祭祀。我認為上述卜辭中的“取”字不妨仍然視作“婚配”解。即為河神娶婦,為山嶽的土地神娶婦的意思。這一點從《西門豹治鄴》里有以童女祭祀河神的遺存看,可能在遠古中國存在這樣的習俗。按照殷商人世界觀看,應該有這樣的可能。當然這一風俗還需要大量的文獻證明。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取的本義:獲取,取得。動詞。引申義:婚配。抑或是同音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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